【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沪司发基层[2012]7号【发布日期】2012.07.09【实施日期】2012.07.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提升本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席人民调解员推选工作由上海市司法局统筹指导,市、区县人民调解协会组织实施。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人民调解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任职年限和文化程度等条件和资格作为推选依据。
第三条 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每三年推选一次。
第四条 全市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选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同等学历);或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或政法工作五年以上;
(二)近三年来平均每年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50份以上;或者在化解疑难、复杂、专业性纠纷中有突出表现,并每年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10份以上;居、村委人民调解员每年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10份以上;
(三)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人民调解员称号或其他市级以上表彰的;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非在第一线直接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达到最低工作年限的人员,视为不符合上述条件。
第五条 申请参选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首席人民调解员推选登记表;
(二)本人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一年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清单;
(五)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提供相应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六)市人民调解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参选人员经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评议、司法所推荐,向所在区县人民调解协会提交上述材料。
区县人民调解协会对参选的人民调解员资格和文件材料进行全面、综合的初审并出具意见。
市人民调解协会根据初审意见进行评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由上海市司法局、市人民调解协会颁发《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荣誉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挂牌调解。
第八条 被推选为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将享受市、区县两级适当补贴。
第九条 首席人民调解员资格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一)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任期已满,没有被续选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不能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三)不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终止首席人民调解员资格的。
第十条 在首席人民调解员推选过程中虚假申报,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推选资格。
第十一条 首席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首席人民调解员资格,且以后不得再次参选:
(一)徇私舞弊、调解不公道;
(二)接受当事人吃请、礼物;
(三)泄露当事人隐私;
(四)人民调解员具有其他不良行为,导致当事人投诉、信访,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