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发文字号】沪海征稽[2012]316号【发布日期】2012.06.28【实施日期】2012.06.2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起征时点和征收环节
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船舶卸载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数量及相关征收标准征收油污基金。
二、征收对象
上海港油污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在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内接收的从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对于接收从海上运输的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不征收油污基金。
对于在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只征收一次油污基金。义务缴纳人应在第一个中转港口缴纳油污基金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向其他中转港及目的地海事管理机构主动出示证明材料作为免征依据。
已按规定缴纳油污基金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其所有人改变且又从海上运输的,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三、义务缴纳人
油污基金的义务缴纳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四、征管机构
上海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内油污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对于由境外运至上海海事局辖区并接收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由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具体负责征收;对于其他在上海海事局辖区内接收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由辖区海事处具体负责征收。上海海事局目前设立的油污基金收费站点详见附表。
如果货物卸载地没有海事管理机构的,义务缴纳人应当主动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缴纳油污基金。
五、征收标准
油污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不足1吨的以1吨计。油污基金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六、缴费时点
义务缴纳人应当在办理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手续时,持有效单证(提单、提货单、水路货物运单、调拨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船舶卸载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数量及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油污基金。
七、计费依据
由境外从海上运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以提单(提货单)记载的数量为准;仅在境内运输的,以水路货物运单(调拨单)记载的数量为准,没有水路货物运单(调拨单)的,以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单记载的数量为准。
八、法律责任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办法》,在我局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未及时足额缴纳油污基金的,我局将督促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补缴应缴纳的油污基金;拒不缴纳的,我局有权停止其接收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在我局管辖水域进行装卸、过驳作业。对于未及时足额缴纳油污基金的,自应缴纳之日起,我局将按日加收未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缴中央国库。
九、其他
关于其他非应费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其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等流程不变。本告中关于油污基金征收政策的未尽事宜,以《办法》等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附件:上海海事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站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