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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浦府[2012]130号【发布日期】2012.06.19【实施日期】2012.06.1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征收居住房屋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每户奖励不超过5万元,具体数额在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二、关于价格补贴系数

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补贴系数设定为0.3。

三、关于折算单价

根据各基地配置的安置房源的安置均价确定折算单价。当安置房为一处时,折算单价即为该处安置房的安置均价;当安置房为多处时,折算单价按照安置均价中最高的价格执行。

四、关于旧式里弄以下房屋套型面积补贴

按每证补贴面积15平方米计算。

五、关于旧城区改建签约比例

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低于80%。具体比例根据旧改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

六、关于征收居住房屋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以期房互换的,征收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倍发放。对强制执行的被征收入,不发给搬迁费。

七、关于征收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60平方米之内的,每户每月按1200元计算;被征收房屋61平方米至149平方米的,每户每月按1500元计算;被征收房屋15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户每月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

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征收入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约定期限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增发50%;超过约定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1月21日之后启动的征收项目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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