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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综合保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沪综保管[2012]67号【发布日期】2012.06.19【实施日期】2012.07.1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沪府[2006]117号)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2008年修正)》以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上海综合保税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以拓展区域功能,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目标。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实行“批项目、核土地”制度,从严控制供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二条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管委)设立“上海综合保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拍挂领导小组),由综管委领导、相关处室及纪检组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区域土地招拍挂的实施,审定区域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出让地块、出让方案。

第三条 招拍挂领导小组下设“上海综合保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拍挂办公室),由综管委规划建设、投资、产业等管理部门和纪检部门人员组成,综管委规划建设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招拍挂办公室设于综管委规划建设处,负责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编制,确定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拟定出让方案、制定招拍挂文件、组织招拍挂活动的具体实施等。纪检部门对土地招拍挂工作进行监督。

招拍挂办公室可以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场所,并具体操作土地出让招拍挂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上海综合保税区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外高桥微电子产业基地、洋山保税港区陆域、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以及其他由综管委实施管理的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条 上海综合保税区各类新建项目用地,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搬迁用地等外,都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六条 招拍挂办公室根据市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编制区域用地出让招拍挂年度计划,经招拍挂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报市招拍挂办公室审核。

第七条 上海综合保税区土地前期开发主体根据核准的建设用地计划和招商进程,向招拍挂办公室提出土地招拍挂出让申请。

招拍挂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征询规土、投资、产业、环保、绿化市容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招拍挂出让地块及其项目建设的技术要求、建设规模、控制标准等条件。

第八条 招拍挂办公室根据征询部门提出的地块出让条件,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出让地块地价评估。

第九条 招拍挂办公室汇总征询部门提出的地块出让条件及土地估价单位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编制相应的土地出让方案,报招拍挂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十条 招拍挂办公室根据已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编制招拍挂文件,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设立的统一公告平台上发布上海综合保税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

第十一条 招拍挂办公室按照国土资源部(2002)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活动。

土地出让方式采取招标方式的,招拍挂办公室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实施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后,在土地市场向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土地出让方式采取挂牌方式的,招拍挂办公室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布挂牌信息,组织实施挂牌活动;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土地市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在规定有效期内有效。

土地出让方式采取拍卖方式的,招拍挂办公室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实施拍卖活动;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土地市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在规定有效期内有效。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与出让方当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18日。实施过程中若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的规定发生变更,本办法与之不符的,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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