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发[2013]61号【发布日期】2013.08.28【实施日期】2013.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部分原常年蔬菜乡镇、村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表二执行。
二、《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各区县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未涉及农村居住房屋及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本市相关文件执行。
四、上述三项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并经鉴证的征地项目,仍按照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