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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3]487号【发布日期】2013.12.05【实施日期】2013.12.0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现就本市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与区(县)结合、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将社会生活噪声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推进社会生活噪声的社区自治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辖区公共场所噪声控制规约,倡导群众自觉遵守社会生活噪声相关规定。同时,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引导公众在不易扰民的区域活动。

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执法检查力度,化解社会矛盾。

三、环保部门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产生噪声的,以及商业经营活动使用固定设施、设备超标排放噪声,要依法查处。

四、公安部门对违反《办法》规定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违反《办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娱乐产生噪声扰民以及违反《办法》规定装修噪声扰民的,应及时出警,妥善处置,在处置中认为需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化解噪声纠纷的,及时提请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推动公园管理者制定噪声控制规约。

六、城管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沿街商店的经营管理者和在公共场所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有违反《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告知公安机关处理。

七、化解社会生活噪声矛盾时,应当坚持调解先行、执法保障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共同落实好社会生活噪声监管职责。

八、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向市民宣传、普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章政策和科学知识,增强市民对遵守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自警、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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