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交港[2013]780号【发布日期】2013.11.27【实施日期】2013.11.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保障被引船舶进出上海港的安全,提升上海港引航的整体服务水平,维护上海港港口形象,更好地服务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于港航业和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艘数应当根据被引船舶的船型大小(船舶长度、吃水等),按照《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确定,确保拖轮的配备能够满足船舶安全操纵的需要。
二、海事部门对特殊船舶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有特别规定的,引航站从其规定。
三、具体拖轮由船舶代理或船公司在申请引航时指定,引航站在指派拖轮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拖轮公司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拖轮的数量、功率及时间安排等。
四、协助靠离码头或系离浮筒的拖轮必须是全回转拖轮。
五、因气象条件、潮流或船舶的操纵性能等因素,现场引航员可向引航站申请增加协助拖轮或改配大马力拖轮,引航站应视情况予以安排,并告知原经办的船舶代理或船公司。船舶操纵性能较差或开反潮水的船舶,引航站可以依据实情配备大马力拖轮。
六、引航员根据现场情况(风力、流速、泊位有效长度和船舶状况)可以要求配备大马力拖轮,引航站应酌情予以安排。
七、艏驾驶、滚装船、行车吊船、危险品、半潜船、工程船等特殊船型,在同等船长、吃水条件下安排拖轮时可适当增加。
八、如遇船舶失控,引航站应视现场情况及时安排拖轮协助。
九、如遇抢险、救助等特殊情况,拖轮的调派应服从主管机关的安排。
十、拖轮由于人员配置、操作技能或设备状况等方面的原因影响到引航安全时,引航站应当暂停拖轮公司继续向船舶引航提供服务的资格,并及时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报告。
十一、港口生产繁忙,拖轮周转紧张时,引航员应当耐心等待拖轮到达。如确实无法继续等待,应当及时报告引航站,经引航站同意,在确保船舶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减用拖轮。
十二、引航员执行引航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受减免拖轮的费用。
十三、进出船厂的船舶如需引航员靠离泊,按本办法执行。
十四、特殊情况下拖轮数量和功率的安排,引航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正。
十五、本办法所涉及船舶尺度,船长L取整数(小数点后进位),如299.4m计算为300m;吃水d以实际为准。
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一、黄浦江、长江口、杭州湾水域辅助拖轮配备艘数
(一)靠码头、系浮筒(见附表一)
1、四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300m的非集装箱船;
(2)船长L≥270m且吃水d≥12m的非集装箱船;
(3)船长L≥200m且吃水d≥13m的非集装箱船。
2、三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吃水d≥11m的船舶;
(2)船长L≥300m集装箱船或船长L≥250m的非集装箱船。
3、两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140m或吃水d≥8m的船舶(其中140m≤船长L<160m侧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集装箱船可以安排1艘拖轮协助);
(2)进宝山港池船长L≥120m的船舶;
(3)船长L≥120m的危险品船。
4、一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90m或吃水d≥7m的船舶;
(2)靠宝钢所属码头、内港池或里档码头的船舶;
(3)船长L≥70m的危险品船舶。
5、船长L<90m且吃水d<7m的船舶原则上不安排拖轮协助。
(二)离码头、离浮筒(见附表二)
1、四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300m的非集装箱船;
(2)船长L≥270m且吃水d≥12m的非集装箱船;
(3)船长L≥200m且吃水d≥13m的非集装箱船。
2、三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吃水d≥11m的船舶;
(2)船长L≥300m集装箱船或船长L≥250m的非集装箱船。
3、两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船长L≥120m或吃水d≥9m的船舶。
4、一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70m或吃水d≥6m的船舶;
(2)宝钢所属码头、内港池或里档码头的船舶;
(3)危险品船舶。
5、船长L<70m且吃水d<6m的船舶原则上不安排拖轮协助。
(三)进出锚地
1、一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240m或吃水d≥10m的集装箱船;
(2)船长L≥200m或吃水d≥9.5m的非集装箱船。
2、船况不良的船舶进出锚地,至少安排一艘拖轮协助。
(四)傍拖
拖带船舶、设施、驳船等进出港,每艘被拖船(设施)至少派一艘拖轮傍拖。
(五)伴航
1、三艘拖轮伴航的船舶
船长L≥300m进出崇明船厂的船舶(船厂~64灯浮)--[注:括号注明伴航区域,下同]。
2、两艘拖轮伴航的船舶
(1)船长L≥200m进出崇明船厂的船舶(船厂~64灯浮);
(2)船长L≥180m或吃水d≥9.5m进出黄浦江的船舶(码头~101灯浮);
(3)船长L≥160m靠离陆家嘴上游水域的船舶(陆家嘴上游水域);
(4)船长L≥120m进出黄浦江的行车吊船、滚装船和艏驾驶船舶(码头~101灯浮);
(5)船长L≥120m黄浦江离泊后到调头区调头的船舶(码头~调头区);
(6)船宽L≥50m或吃水d≥13m进出北槽航道的非集装箱船(北槽航道)。
3、至少一艘拖轮伴航的船舶
(1)船长L≥290m或吃水d≥11m进出北槽的非集装箱船(北槽航道);
(2)船长L<200m进出崇明船厂的船舶(船厂~64灯浮);
(3)船长L≥140m或吃水d≥9m进出黄浦江的船舶(码头~101灯浮);
(4)船长L<120m进出黄浦江的行车吊船、滚装船和艏驾驶船舶(码头~101灯浮);
(5)船长L<120m黄浦江离泊后到调头区调头的船舶(码头~调头区);
(6)船长L≥80m的危险品船或船长L≥100m其他船舶靠离陆家嘴上游水域(陆家嘴上游水域);
(7)黄浦江内船厂进出口的船舶(船厂~101灯浮);
(8)进出黄浦江的一级危险品船(码头~101灯浮);
(9)靠离陆家嘴上游大于等于3000总吨的船舶(交通管制区);
(10)靠离宝山港池或宝钢综合码头的船舶(码头~64灯浮);
(11)船宽W≥50m进出南槽航道的非集装箱船(南槽航道);
(12)船况不良的船舶(全程伴航)。
二、洋山深水港水域辅助拖轮配备艘数
(一)靠、离码头
1、LNG船舶
原则上安排4艘拖轮协助靠泊,3艘拖轮协助离泊。
2、油轮
(1)船长L≥240m且吃水d≥12.5m安排4艘拖轮协助靠泊,3艘协助离泊;
(2)船长L≥225m或吃水d≥11.5m安排3艘拖轮协助靠离;
(3)船长L<225m且吃水d<11.5m安排2艘拖轮协助靠离。
3、集装箱船和其他船舶
(1)船长L≥300m或吃水d≥12.5m的集装箱船安排3艘拖轮协助靠离;
(2)船长L≥140m的船舶安排2艘拖轮协助靠泊;
(3)船长L≥120m的船舶安排2艘拖轮协助离泊;
(4)船长L≥90m的船舶安排1艘拖轮协助靠泊;
(5)船长L≥70m的船舶安排1艘拖轮协助离泊;
(6)急涨急落时段反潮水离泊的船舶根据情况增加协助拖轮;
(7)南港码头的船舶至少安排1艘拖轮协助靠离。
(二)伴航
1、LNG船舶进出港安排2艘拖轮伴航;
2、油轮进出港至少安排1艘拖轮伴航;
3、集装箱船和其他船舶进出港原则上安排1艘拖轮伴航;
4、由于主机、辅机、舵机、锚机等设备异常情况影响船舶进出港航行安全的,应安排至少一艘拖轮护航。
三、拖轮功率要求
1、定义:大马力拖轮是指4000HP及以上的全回转拖轮。
2、协助靠离码头的拖轮功率的一般要求
(1)使用1艘拖轮时,拖轮功率应达到1200HP;
(2)使用2艘拖轮时,拖轮功率均应达到3000HP(黄浦江内均应达到2600HP);
(3)使用3艘拖轮时,至少2艘大马力拖轮,另一艘达到3600HP;
(4)使用4艘拖轮时,至少3艘大马力拖轮,另一艘达到3600HP;
(5)绿华山、金山和孚宝配备的拖轮功率必须达到3200HP;
(6)洋山深水港区配备的拖轮功率必须大马力拖轮。
3、协助靠离码头的拖轮功率的特殊要求
(1)靠离黄浦江内码头时,船长L≥170m或吃水d≥9.0m,配备大马力拖轮;
(2)靠离长江沿岸码头的非集装箱船,船长L≥230m或吃水d≥10m,配备大马力拖轮;
(3)靠离外高桥码头的集装箱船,船长L≥250m或吃水d≥10.5m,配备大马力拖轮。
4、伴航拖轮功率的要求
(1)北槽航道伴航,拖轮功率应达到3600HP,如吃水d≥10.3m或10万吨级及以上船舶,应配备大马力拖轮。
(2)黄浦江如需2艘拖轮伴航,拖轮功率均应达到3200HP,如需大马力拖轮,引航站应当作特别备注。
附表一 靠码头、系浮筒
集箱船靠码头、系浮筒 |
船舶尺度 |
d<7 |
7≤d<8 |
8≤d<11 |
d≥11 |
L<9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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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L<140 |
|
1 |
|
|
140≤L<300 |
|
|
2 |
|
L≥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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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集箱船靠码头、系浮筒 |
船舶尺度 |
d<7 |
7≤d<8 |
8≤d<11 |
11≤d<12 |
12≤d<13 |
d≥13 |
L<90 |
0 |
|
|
|
|
|
90≤L<140 |
|
1 |
|
|
|
|
140≤L<2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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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L<250 |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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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L<270 |
|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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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L<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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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L≥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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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备注:1、宝钢所属码头、内港池、里档码头或船长≥70米的危险品船至少配备1艘拖轮。2、140m≤船长<160m侧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集装箱船可以安排1艘拖轮协助。3、船长≥120米的危险品船及进宝山港池船长≥120米的船舶至少应配备2艘拖轮。4、本表不适用于洋山深水港区。 |
附表二 离码头、离浮筒
集装箱船离码头、离浮筒 |
船舶尺度 |
d<6 |
6≤d<9 |
9≤d<11 |
d≥11 |
L<70 |
0 |
|
|
|
70≤L<120 |
|
1 |
|
|
120≤L<300 |
|
|
2 |
|
L≥300 |
|
|
|
3 |
非集装箱船离码头、离浮筒 |
船舶尺度 |
d<6 |
6≤d<9 |
9≤d<11 |
11≤d<12 |
12≤d<13 |
d≥13 |
L<70 |
0 |
|
|
|
|
|
70≤L<120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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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L<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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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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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L<250 |
|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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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L<270 |
|
|
|
|
3 |
|
270≤L<300 |
|
|
|
|
|
|
L≥3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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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备注:1、宝钢附属码头、内港池、里档码头或危险品船离泊至少配备1艘拖轮。2、本表不适用于洋山深水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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