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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海洋局【发文字号】沪海洋[2013]56号【发布日期】2013.11.04【实施日期】2013.1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海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负责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受市海洋局委托,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用海预审申请)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前向市海洋局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用海预审申请材料)

用海申请人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

(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

(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

第五条(受理程序)

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用海预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用海预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六条(审查程序)

市海洋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用海公示、征求意见、现场踏勘、权属核查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申请海域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

(四)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市海洋局经审查后应当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涉及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在用海预审意见中应当明确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预审意见有效期)

用海预审意见自用海申请人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发生改变的,用海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用海预审手续。

第八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

已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人,在建设项目获得审批、核准后,应当向市海洋局提出办理海域使用申请。

第九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材料)

用海申请人向市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含申请海域坐标图,一式三份);

(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海域使用许可审查)

市海洋局应当自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经审批不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缴费登记)

用海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后,应当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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