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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沪农委[2013]306号【发布日期】2013.09.06【实施日期】2013.09.0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促进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上海市落实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沪府[2006]91号),结合本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结余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后扶项目安排的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安排后扶项目应符合所在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与移民安置村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后扶项目。

年度集中,年际平衡。在一定年限内,年度安排后扶项目资金可相对集中,年际体现总体平衡,以提高结余资金使用效率。

公平公开,择优选项。充分尊重移民安置村及村民群众意愿,按照后扶项目管理的要求,优先安排条件成熟的后扶项目。

项目到村,注重绩效。后扶项目应安排在三峡移民安置村,注重后扶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后扶项目扶持范围:

(一)在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旅游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产业发展项目;

(二)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三)以改善村容村貌、中小型沼气工程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四)后扶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

(五)符合结余资金扶持方向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建立市、区县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有关部门组成,市农委三峡移民协调服务办公室为市联席会议召集部门。区县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县民政局(移民办)、财政局、农委组成,区县民政局(移民办)为联席会议召集部门。区县政府可视工作需要增加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职责是:负责审核区县后扶项目建设规划,审定年度后扶项目,监管后扶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后扶项目的审计、检查与监督。

区县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职责是:负责审核年度后扶项目计划,确定申报年度后扶项目,监管后扶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本区县后扶项目的工程监理、审价、检查与验收。

第六条 市农委为本市后扶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局对后扶项目进行审批与管理;市财政局为后扶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市民政局为区县后扶项目与资金管理的指导部门。

区县民政局(移民办)为本区县后扶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后扶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拟申报的后扶项目进行审核,会同区县财政局上报后扶项目,对实施的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后扶项目绩效评估,负责后扶项目验收组织工作,对后扶项目进行全程管理。

移民安置村所在的乡镇为后扶项目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单个项目申请结余资金规模一般控制在30~100万元;原两个及以上移民安置村合并后申请的单个后扶项目,申请结余资金规模可适当扩大,但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区县、乡镇投入适当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 后扶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审价费等,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总额不超过后扶项目总投资的8%。若有超支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理。

第九条 后扶项目批复下达后,市财政局按该项目结余资金批复数全额拨付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应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或专页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结余资金实行区县级财政报账制,单个项目结余资金中的20%,待该项目验收通过后据实拨付。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拆借、滞留和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区县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审价申请,由区县统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开展审价工作;审价完成后,区县移民管理机构向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审计申请,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后扶项目财务决算,并在村务公示栏予以公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后扶项目申报依据: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后扶项目。

(一)列入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后扶项目发展规划,或经市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认定的后扶项目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或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后扶项目前期工作的资料和立项依据。

第十五条 后扶项目申报程序:

(一)移民安置村提出后扶项目,经所在乡镇同意后,报区县民政局(移民办)。

(二)区县民政局(移民办)收齐项目资料,会同区县财政、农委踏勘项目现场,经初审同意后,提交区县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确定申报年度后扶项目。

(三)区县民政局(移民办)会同区县财政局,将经区县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后扶项目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后扶项目申报资料:

(一)后扶项目建设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后扶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建设期、效益预测等;

(三)后扶项目区位图、现状图、规划图;

(四)后扶项目如涉及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生产、技术法规等规定的,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本年度后扶项目投资计划,区县民政局(移民办)会同区县财政局于每年7月底前申报后扶项目。

区县申报当年度结余资金总额,原则上按当年度市下达的结余资金总量的110~120%进行申报,申报的后扶项目按缓急程度排序。

市、区县应分别建立后扶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十八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受理后扶项目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报项目数的30%抽查踏勘项目现场,形成报告提交市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经市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批复下达。

第十九条 区县申报后扶项目,经市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未在当年列入的,可纳入市、区县后扶项目库。

第二十条 后扶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提前开工;项目应在批复下达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向区县民政局(移民办)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延期6个月后仍不能开工的,区县民政局(移民办)应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重走审核批复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与变更后扶项目。

确需调整与变更的,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区县民政局(移民办)申请后扶项目调整与变更,经区县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区县民政局(移民办)批复项目调整与变更,报市农委三峡移民协调服务办公室备案。

(一)后扶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

(二)后扶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发生变化,致使原定项目建设目标、效果等无法完成的。

第二十二条 后扶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化或项目终止的,由区县民政局(移民办)会同区县财政局及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批。

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三条 后扶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政府采购、竣工验收制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后扶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档案主要包括:项目批复文件、施工图、竣工图、合同、项目实施过程资料、预决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项目交接手续以及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后扶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严把工程质量关。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每月25日前,向区县民政局(移民办)报施工进度统计月报,反映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直至工程完工。

区县民政局(移民办)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全年后扶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向市农委报年度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的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文件材料;

(二)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材料;

(三)招投标材料;

(四)施工文件材料;

(五)监理文件材料;

(六)工艺、设备文件材料;

(七)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文件材料;

(八)审价、审计材料;

(九)财务管理文件材料;

(十)专项验收文件材料。

第二十八条 区县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后扶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审定项目单位报送的工程自验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实施检查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决定和建议,填写项目验收表,形成验收报告。

参加项目验收人员应包括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专业人员。

项目验收报告经区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盖章后,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是否按规划完成;

(二)项目实施是否符合项目批复文本要求,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三)项目是否严格管理,手续是否齐全;

(四)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有无违纪问题;

(五)效益指标是否达到项目建设要求;

(六)建设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市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市后扶项目开展监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招投标委托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家建设资金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依法吊销资格证书。对于相关人员,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经查明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沪农委〔2011〕160号)废止。

附件:

1.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年度预算申请表

2.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年度预算汇总表

3.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申报文本

4.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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