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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发文字号】沪水务[2013]889号【发布日期】2013.09.26【实施日期】2013.1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管理工作,保障水情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水情自动测报系统(以下简称水情系统),是指利用遥测、通信技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等手段,完成流域或者测区内降水量、水位、潮位、流量、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水文要素数据的自动采集、传输和处理的业务系统,由水情系统中心站、分中心站、自动测站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文总站(以下简称市水文总站)和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等区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水文机构从事水情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情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水文总站负责水情系统中心站以及直属分中心站、自动测站的具体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情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区县水文机构)负责所辖水情系统分中心站以及自动测站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水文总站对相关区县水文机构水情系统管理工作实行行业指导。

第二章 水情系统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水情系统规划)

市水文总站应当根据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水情系统规划,报市水务局批准后实施。

相关区县水文机构应当根据本市水情系统规划和本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情系统规划,经市水文总站行业审查后,报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六条(水情系统建设)

水情系统应当根据水情系统发展规划进行建设。

水情系统中心站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按照下列要求建设和配备:

(一)建立自动测报中心系统、会商系统以及应急指挥系统;

(二)建设中心机房、防汛会商室、办公室和水情值班室,标准为中心机房不低于50m2、防汛会商室不低于60m2、办公室不低于8m2/人、水情值班室不低于20m2;

(三)配备专用防汛指挥车不少于1台,水情自动测报应急监测设备不少于2套。

水情系统分中心站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按照下列要求建设和配备:

(一)建立自动测报分中心系统、会商系统;

(二)建设分中心机房、防汛会商室、办公室和水情值班室,标准为分中心机房不低于40m2、防汛会商室不低于50m2、办公室不低于8m2/人、水情值班室不低于15m2;

(三)配备专用防汛抢修车不少于1台,水情自动测报应急监测设备不少于2套。

水情系统自动测站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水文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测站级别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设和配备。其中,无人值守测站,其基础设施应当具有防盗、防破坏功能,并配备两种以上报汛通信设备。

水情系统其他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按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和配备。

水情系统建设完成后,资产管理应当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由市水文总站负责管理水情系统中心站、直属分中心站以及所辖自动测站的资产管理,区县水文机构负责所辖水情系统分中心站以及自动测站的资产管理。

第三章 水情系统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水情系统运行要求)

市水文总站和相关区县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情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保障水情系统正常运行,为防汛工作提供水文情报预报及水情分析成果。

第八条(技术指标)

水情系统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系统技术指标规定。但全系统实时数据收集、处理和转发应当满足5分钟内完成一次的技术指标要求。

第九条(水情系统维护要求)

市水文总站和相关区县水文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水情系统进行维护:

(一)在汛前,对水情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调试,重点检查和调试野外设备的运行状况;

(二)在汛期,对水情系统设备每月开展一次检查,校核水位、雨量等数据的准确度并做好记录f我吧;

(三)在汛后,及时对水情系统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对水情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水情系统出现故障影响水情信息报送的,市水文总站和相关区县水文机构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抢修。如12小时内仍不能排除故障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补救措施。

市水文总站和区县水文机构因技术、人员等客观因素不能对水情系统自行维护的,可以采取外包服务的方式进行维护。

第十条(暂停运行)

因系统改造等特殊情况,需要暂停水情系统运行的,市水文总站及相关区县水文机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保证水情数据报送。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

市水文总站和相关区县水文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的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水情系统的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

市水文总站和相关区县水文机构应当对水情系统基础信息、软硬件运行、维护、应急抢修以及数据变更等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健全水情系统技术档案。

第四章 人员与经费

第十三条(维护部门及人员要求)

市水文总站和相关区县水文机构应当明确水情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和责任人,配备2名以上具有水文或者通信、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水情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人才队伍建设)

市水文总站和相关区县水文机构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组织水情系统运行和维护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

第十五条(编制经费预算)

水情系统的建设经费,由市水文总站、相关区县水文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

水情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由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和自动测站运行维护费两部分组成。相关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一)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包括设备维护、软件维护、通信服务、安全服务、数据采集等费用,预算编制按照《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及管理指南》及《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标准》中相关规定进行编制。需要采取外包服务的,外包服务费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实列支;

(二)自动测站运行维护费包括水文基础设施维修养护、水文技术装备维修、检定等费用,预算维护按照《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及《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规范》中相关规定进行编制。需要采取外包服务的,外包服务费,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实列支。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目标考核)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水情系统相关规范及制度,并对相关区县水文机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表彰和奖励)

对水情系统运行正常、水情信息质量优良,以及在防御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水务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水情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水务局或者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情系统中心站是指由中心计算机、通信和网络等设备组成,完成全部自动测报数据的实时收集、处理、存储、管理、发布等功能的控制中心。

水情系统分中心站是指由计算机、通信和网络等设备组成,完成所辖自动测站数据的接收、处理、校核、转发等功能的控制分中心。

水情自动测站是指由传感器、数据传输终端和遥测终端等设备组成,完成实时自动收集水文要素数据,并自动上报的数据采集终端。

自动测报应急指挥系统是指水情中心站在水情自动测报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水情系统正常运行的相关系统。

水文基础设施是指满足水文生产所必须建设的设施,包括各种水文要素观测设施、测验断面设施,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等。

水文技术装备是水文测站及其以上水文机构为满足生产需要而配置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各种应用软件的总称。

水文技术装备检定是指由法制计量部门或者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检定规程,通过实验,提供证明来确定水文技术装备的示值误差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

第二十条(制定细则)

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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