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文字号】沪绿容[2013]249号【发布日期】2013.07.30【实施日期】2013.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按照《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及《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本市客货运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根据《上海市建筑渣土综合整治年工作方案》,现制定建筑渣土违法违规行为严管严惩措施,对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由相关部门实施处罚外,市绿化市容局还将按照下列措施予以处理:
一、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发生偷乱倒行为的,按以下条款予以处理:
1、车辆驾驶员:吊销培训合格证,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作业;
2、运输车辆(船舶):不再核发处置证副本,不允许该车辆(船舶)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作业;
3、运输单位:单位所属车辆发生1车次偷乱倒行为的,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发生2车次的,责令运输单位停业整顿一个月;累计发生3车次及以上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媒体曝光、偷乱倒造成伤人的),对该运输单位实施市场退出。
4、码头经营单位:单位自有或租赁船舶发生建筑渣土(泥浆)偷乱倒至水域的,对该码头经营单位实施市场退出。
二、建筑渣土运输发生严重超载或不密闭行为的,按以下条款予以处理:
1、驾驶员:吊销培训合格证,经再次培训合格后方可作业;
2、运输车辆:责令停业一个月,暂停核发运输车辆处置证副本;
3、运输单位:发生1车次的,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发生2车次的,责令运输单位停业整顿一个月;累计发生3车次及以上的,对该运输单位实施市场退出。
4、出土工地:发生建筑渣土运输车辆3车次以上严重超载或不密闭的,按照市建设行政部门对文明工地(施工单位)的评比办法予以处理。
以上行为以每两个自然月为一个统计周期。
三、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且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按以下条款予以处理:
1、驾驶员:吊销培训合格证,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作业;
2、运输单位:造成1人死亡的,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或降低交通安全资信评定星级称号;造成2人死亡的,责令运输单位停业整顿一个月;累计造成3人死亡的,对该运输单位实施市场退出。
以上行为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统计周期。
建筑渣土中标运输单位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自有及租赁车辆作业行为的监管。租赁车辆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招标单位按照运输监管协议对中标单位予以处理。
市绿化市容局对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实施暂停作业或市场退出的,实施行业通报。运输车辆、运输单位责令停业整顿期间仍在作业的,停业整顿时间顺延,并不得参加本市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