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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7.23【实施日期】2013.07.2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登记,保护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设立“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为加强资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资金纳入上海市“软件集成电路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 资助资金按照“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 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布图设计登记的,注册登记在本市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自然人(以下简称资助申请人),可根据本办法申请登记费用资助。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权利人中有一方符合申请人条件也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助登记费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费、证书费和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费。按布图设计登记的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资助,每项布图设计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第六条 资助申请人应当在布图设计证书颁证日后6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费用资助。

第七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相关收据或发票的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请资助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资助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资助补贴划拨至资助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审核不予通过的,原有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会同市财政局编制资助资金的年度预算。

第十条 资助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正在办理的停止办理,取消资助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资助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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