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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3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民优发[2013]10号【发布日期】2013.07.15【实施日期】2013.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各主管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现将调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按《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因战、因公一至二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4692元计算。

三、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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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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