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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型货运车辆额度投放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交货[2013]445号【发布日期】2013.07.09【实施日期】2013.08.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小型货运车辆额度投放使用管理,促进本市城市配送物流市场发展,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小型货运车辆是指《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中规定的车长小于6米且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的小型货运车辆额度是指本市向社会投放的小型货运车辆的上牌额度指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小型货运车辆额度的投放、使用和管理。

货运出租车辆额度的使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小型货运车辆额度进行管理,并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实施年度投放总量控制等管理措施。

第五条 投放方式

本市采用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向社会投放小型货运车辆额度。

第六条 支持政策

本市小型货运车辆额度投放应当鼓励城市配送物流专业化、集约化、信息化、网络化经营,支持本市商业配送、冷链物流、快递运输、洗涤配送、医药配送、危运配送(放射性、液化气、氧气瓶等)、保安押运等专业配送重点物流企业发展。

第七条 申请要求

企业申请新增小型货运车辆额度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本企业现有小型货运车辆额度数量、投入使用情况以及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本企业小型货运车辆额度转让变动等情况。

企业申请新增小型货运车辆额度的,应当承诺本企业既有小型货运车辆额度按照新增额度统一管理。

第八条 投放登记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获得小型货运车辆额度的企业核发额度投放告知单,并做好登记,加强档案管理。

额度投放告知单有效期为自核发之日起6个月。

第九条 额度管理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获得新增小型货运车辆额度的企业,其新增及原有的小型货运车辆额度均不得转让。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获得新增小型货运车辆额度的企业,不得擅自办理小型货运车辆过户。企业确因经营实际需要办理小型货运车辆转让过户的,应当报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小型货运车辆应当优先向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专业配送重点物流企业转让,转让价格应当以二手车市场评估价为基准。

第十条 额度证明

获得新增额度的企业凭额度投放告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小型货运车辆额度证明。

企业车辆报废更新的,凭车辆报废单到相关部门审核换领小型货运车辆额度证明。

企业凭额度证明等材料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监管要求

依本规定获得新增小型货运车辆额度的企业,擅自办理车辆过户并随车转让额度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新增额度招投标。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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