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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文字号】沪教委高[2013]39号【发布日期】2013.06.24【实施日期】2013.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一条 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要求,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四条 为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上海高校学科专业结构,鼓励和控制以下专业:

(一)鼓励设置的专业有:

1.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的专业;

2.能够支撑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专业,包括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

3.填补上海市空白的专业;

4.经过调整或改造的传统专业。

(二)控制设置的专业有:

1.毕业生签约率和就业率过低、招生调剂录取率过高的专业;

2.重复设置较多的专业;

3.与本校已设专业的师资队伍严重重复、课程设置严重相似的专业;

4.预警专业。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向教育部推荐增设此类专业。

第五条 高校应避免过多、过快设置和低水平重复设置专业。原则上,各高校年度新设专业总数不超过3个(不包括调整专业)。

第六条 教育部对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七条 高校根据《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满后,高校于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报市教委。部委属高校按有关要求直接报其教育主管部门。

(四)市教委对高校提供的专业备案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高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汇总后,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

(五)教育部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备案结果。

第八条 高校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第七条有关程序和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经“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九条 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经下列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在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提出意见,并提交教育部。

(四)公示期满后,高校于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报市教委。部委属高校按有关要求直接报其教育主管部门。

(五)市教委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情况确定拟同意设置的专业并进行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含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部。

(六)教育部委托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对需审批的专业进行评审,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条 高校调整本科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由市教委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三条 市教委统筹协调所属高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对高校的专业设置实行与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优势与特色相结合的宏观调控管理;部委属高校设置专业,应同时考虑区域人才需求情况,在向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时,将申报材料同时抄送市教委。

专业监督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没有毕业生之前,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毕业签约率和就业率过低、招生调剂录取率过高等的情况,应及时调减其招生计划,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第十六条 市教委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对本区域内高校的专业建设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 新设专业备案或审批后,在正式招生前由市教委组织开展对其办学条件的检查评估,对存在办学条件严重不足等情况的,由市教委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

第十八条 市教委组织开展专业评估工作,促进所属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对本科预警专业和有首届毕业生的新设专业以及教育教学过程中问题较大的专业统一组织实施专业达标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和调整招生计划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市教委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各高校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学校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解释权归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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