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文字号】沪绿容[2013]201号【发布日期】2013.06.21【实施日期】2013.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发布部门】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县)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并应当使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审批。
第五条(设置规范和要求)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二)户外招牌所显示的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户外招牌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语言文字有关规定。
(三)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设置结构性户外招牌的,或在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规划、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中、小商铺设置户外招牌的数量一般应符合“一店一招”的要求。商厦、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设施在符合市容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户外招牌。
设置户外招牌,倡导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第六条(禁止情形)
在下列位置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一)建(构)筑物顶部;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外;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非结构性的户外招牌除外);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或者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和告知)
设置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当面递交户外招牌设置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放“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招牌)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申请人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安全要求(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或者按照上海市建筑标准设计《店招店牌结构设计与安装》(DBJT08-111-2009)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户外招牌设置满2年后,每年应进行安全检测);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县)绿化市容部门。
第九条(审批决定)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设置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补交材料)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其他相关材料。
对设置属于建(构)筑物名称的牌、匾的,还应当提交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名称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设置及安装要求)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决定书、技术规范以及承诺告知书的要求设置户外招牌。
户外招牌设置涉及钢结构、灯光照明等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
第十四条(设置变更)
户外招牌设置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招牌样式或者经批准规定的设置效果图。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维护要求)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招牌的整洁、完好。户外招牌出现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新。灯光显示不完整、残缺破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
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牢固、安全。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应当根据绿化市容部门的应急要求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钢结构招牌设置满2年后,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其他材料的户外招牌也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拆除要求)
户外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户外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户外招牌设置人未能及时拆除户外招牌的,由户外招牌所在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第十八条(违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