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文字号】沪绿容[2013]202号【发布日期】2013.06.21【实施日期】2013.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因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临时设置的旗帜、贴膜、布幅、充气模型、系留气球、投影、展示牌、实物造型等形式的短期性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活动,是指政府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关注度的各类文化、体育、商业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范围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批权限)
利用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沪闵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虹桥机场、浦东国际机场进出道路范围内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受理。虹桥商务区等涉及行政审批委托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在其他道路、区域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受理。
第六条(设置基本要求)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安全、有序、美观,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符合市容观瞻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涉及占用道路、设置结构性或系留气球等临时性户外广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确保安全、可靠。
第七条(区域控制要求)
市政府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大型活动,由市绿化市容局统筹协调后,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区、县政府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大型活动,可以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市政府另行规定的除外)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区(县)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大型活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大型活动,仅限于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区域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第八条(时间控制要求)
临时性户外广告每次批准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布幅式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在相同位置针对不同活动批准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天数,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20天,依附工地围墙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可视施工建设周期延长控制。
第九条(旗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道路上仅限于路灯杆可设置旗帜式广告。
依附于道路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的,应当具有保护立杆表面的措施,设计美观、协调和大气,并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大型活动主题广告画面的数量与赞助商商业内容广告画面的数量比例不得小于2∶1。在实际发布时,赞助商商业内容广告画面不得连续排列。
依附于地面道路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符合三类区域管理规定和景观管理要求的部分地面道路路灯杆(具体设置道路路段见附件);
(二)路口圆角弧线及切线点外15米范围内的人行道不得设置;
(三)单根路灯杆上最多只能设置两面,单面幅面宽度不大于0.9米,高度不大于1.8米,广告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四)设置在一条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式样和规格应当统一,并与相邻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相协调。
依附于高架道路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根路灯杆上只能设置一面;
(二)单面幅面规格为宽1米、高2.5米;
(三)广告底部离地高度应当大于等于3米。
第十条(贴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设置贴膜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规定的户外广告展示区域内的商业类建筑且高度不超过20米的玻璃幕墙上;
(二)贴膜广告的总面积宜小于等于设置墙面总面积的40%;
(三)朝向重点景观道路且对市容景观有明显影响的,或与周边市容景观明显不协调的,不得设置。
第十一条(投影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本市文化、体育、商业、创意产业等大型广场的建筑物内侧场地可以设置投影式广告。
设置投影式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合上述场所内大型活动开展所需的;
(二)严格控制光线的投射角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三)应当保证投影设备的供配电安全,并符合《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规定。
第十二条(工地围墙形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利用工地围墙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建设项目自身宣传和公益宣传为主(大型商业展示区内可适当放开);
(二)应当在实体墙的围墙上设置;
(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如有照明设施的,应当保证用电安全,并符合《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规定。
第十三条(布幅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设置布幅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本市中心城区、郊区(县)主城区以外的道路上设置;
(二)应当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展示牌、充气模型、系留气球、实物造型等形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设置展示牌、充气模型、系留气球、实物造型等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设置在展销会场、展览会场、交易会场、运动会场等活动场地内,因政府部门举办或承办、协办的大型活动特殊需要除外;
(二)有关固定装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且标志醒目;
(三)设置照明设施的,应当保证用电安全,符合《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规定。
第十五条(设置申请)
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除了应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提交有关大型活动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合同;
(三)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四)广告样稿;
(五)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整体方案、设计图和效果图;
(六)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第十六条(广告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
第十七条(日常维护)
设置人应当加强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检查、维护,确保牢固、安全、整洁。对存在破损、污浊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或撤除,消除安全隐患。设置人不能及时拆除的,应当由阵地所有人拆除。
遇台风等灾害性天气,设置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市、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要求做好加固或撤除工作。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设置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条(违规处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违反批准要求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附:设置旗帜式临时广告的道路路段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