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交安[2013]405号【发布日期】2013.06.20【实施日期】2013.06.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二级。
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总体负责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上海市交通港航发展研究中心(下称组织单位)受市交通港口局委托,作为组织单位推进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包括考评员管理,二、三级考评机构管理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相关局属单位(简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制度、办法的宣贯。
考评机构的类别及资质分级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附加考评和抽查考评等四种形式。
第六条 对于从事跨行业业务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由市交通港口局确定。
第七条 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组织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由组织单位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考评机构与考评员
第八条 市交通港口局设立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机构认定委员会),负责考评机构的审查、认定工作。根据有关程序和要求,考评机构认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行业专家担任。
经认定的考评机构并经公开招投标中标的,负责对行业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 组织单位负责二、三级考评机构资质的公告、发证、监督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 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
(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
(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
(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考评机构应接受组织单位的监督,并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相关学历或工作经历,经市交通港口局认定的本市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取得资格证。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负责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注册登记、证书发放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组织单位备案。
第三章 考评与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组织单位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等方法进行。
第一节 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七条 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
第十八条 初次考评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企业集团的分公司可提交集团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三)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第十九条 组织单位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管辖范围;
(二)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二十条 对满足申请要求的企业,组织单位应结合企业的申请及其所属行业确定考评机构。
考评机构应按照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考评企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报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该企业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未通过考评的或经组织单位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组织单位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第二十四条 已获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时,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组建企业应于取得行业经营许可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节 换证考评与发证
第二十六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七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企业集团分公司可提交集团相关材料);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三)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三十条 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应在原证书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第三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组织单位申请补发。
企业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组织单位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发放企业、考评机构、考评人员相关证书时,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市交通港口局统一安排。
第三节 附加考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交通港口局同意,组织单位可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机关认为确实必要的;
(五)行业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第三十四条 附加考评应针对引发附加考评的原因进行。在附加考评中发现有其他严重问题的,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五条 通过附加考评并经市交通港口局审核合格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市交通港口局审核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行业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第四节 抽查考评
第三十六条 组织单位可在一个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周期内,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按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已达标企业总数的10%)开展抽查考评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组织单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可组织取得相应类别考评员资格的专家组成考评组开展抽查考评工作,也可由组织单位内取得相应类别考评员资格的在职人员组成考评组开展抽查考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抽查考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通过抽查考评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未通过抽查考评的企业,由市交通港口局向行业管理部门通报,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在2个月内申请复评。逾期未申请复评,市交通港口局可直接或建议交通运输部撤销其达标企业资质,收回其达标证书。复评合格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复评不合格的,市交通港口局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直接或建议交通运输部采取降级或撤销处理。
第四十条 对企业进行抽查考评的费用由市交通港口局统一安排。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接受考评过程中,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
第四十三条 考评员应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所接触的有关文件、特许的信息资料等。
企业可以向组织单位或考评机构举报、投诉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四十四条 组织单位应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考评机构或考评员如有违法违纪徇私舞弊行为的,组织单位应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评资格,并由考评机构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五条 组织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主要包括直接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港口经营企业)、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企业)、交通水运施工、机动车维修等的企业。
第四十七条 对外国驻华交通港航行业企业的考评发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实施。
上海交通港航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四十八条 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证书式样和表格格式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