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3]45号【发布日期】2013.06.05【实施日期】2013.06.0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校服产品监督抽查的工作流程
1.区(县)质量技监部门接受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都在本市的校服生产企业的申报,并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校服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2.市纤检所根据区(县)质量技监局报送的校服生产企业申报材料,对校服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3.市纤检所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市质量技监局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市质量技监局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将抽查结果通报市教委,市教委在收到通报后1星期内反馈处置意见。市质量技监局在收到市教委的反馈后,将抽查结果对社会公告。
4.市质量技监局每年将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名单、主要指标连续2年不合格的企业名单、拒不配合检查抽查的企业名单通报市教委。市教委通过“上海教育督查”短信平台将上述生产校服企业名单告知各区(县)与中小学校,中小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采购校服。
二、校服产品委托检验的工作流程
1.市纤检所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置相应资源,优先满足校服产品质量检查的需求,应当在10日内将检测结果反馈学校。
2.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项目检验。学校的委托检验可以选择与人身健康安全相关的重要项目进行检验,市纤检所对学校委托检验实施价格优惠。
3.对学校委托检验的校服经检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市纤检所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市教委按规定及时将检验报告转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区(县)应当督促有关学校按照市政府规定进行处置,处理报告送交市教委。
三、学校对校服质量验收与送检的要求
1.学校在与生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后,应当将校服采购合同报区(县)教育部门备案,并敦促生产企业尽快到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申报。
2.学校在验收生产企业送交的订购校服时,必须查验该批次校服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报告,拒收未经检验合格的校服产品。
3.学校在收到订购校服后,应当按照同一面料抽检1套校服的要求(涉及严重不合格需检验备样,学校再提供1套备样),及时将校服送市纤检所检验,在确认产品监督抽查和学校送检均合格后,方可发放校服。
4.学校应当做好对有质量问题的校服处置工作,不得选择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采购校服,切实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