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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发文字号】沪新出办[2013]12号【发布日期】2013.05.31【实施日期】2013.05.3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6)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监管,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并发挥应有效益,根据《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08〕73号)、《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以及上海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责监管的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是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委宣传部从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中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拨款。

第三条 监管工作遵循有序、有效、有益的原则,采取公开透明,自查抽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注重发挥资助项目在推动新闻出版创新转型发展、实施精品战略、促进文化交流中的作用。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获得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监管内容涉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预期效益实现情况等。

三、监管形式

第六条 建立项目检查专家库。聘请图书出版、数字出版、报刊出版、印刷产业、发行渠道、版权产业、国际传播、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资助项目检查专家库,开展检查时随机抽取。

第七条 建立项目检查组。按照申报项目类别组建检查组,分别由各项目类别专家和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年初制定计划,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对新闻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组织检查验收。

第八条 参与项目检查的专家组成员,如遇到与其本人相关的资助项目时,应当回避。

四、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单位开展自查。自查内容:(1)是否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度推进实施项目。(2)是否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3)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项目总体评价。完成情况:完成、部分完成、未完成;质量评估:优秀、良好、一般。

第十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各项目单位上报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评价意见和拟进行抽查建议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家检查组对确定抽查的资助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方式:听取项目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预期效益实现情况,检查资助经费使用台账,查看资助项目效益实现情况等。专家组根据检查情况,填写《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检查考评表》,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为提高绩效评价的工作质量和评价报告的公信力,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要求,每年选择2-5个项目(可视情逐步增加),请有关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客观公正地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 关于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经费。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管理费中支出。每年须制定预算计划。

五、资助的规范、终止和撤销

第十四条 对未能严格履行《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存在敷衍塞责、成果草率等现象的资助项目责任主体,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告、限期整改或给予不良信用纪录等措施予以规范。情节严重者,将取消该项目责任主体今后项目资助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对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反规定、有违社会公德行为的资助项目责任主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加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凡被认定为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要求返还资助款项。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有关资助项目责任主体不能如期完成资助项目,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交延期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应及时向资助项目责任主体发出警示或调整意见,必要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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