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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3]31号【发布日期】2013.05.22【实施日期】2013.05.2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抄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1月初各区、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年度考核计分表和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区、县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下发年度考核计分表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对各市级工业管委会、各大型国有企业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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