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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聘岗位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文字号】沪绿容[2013]114号【发布日期】2013.04.12【实施日期】2013.04.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业”、“人才强业”战略,切实加强绿化市容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层次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大对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的激励力度,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制定特聘岗位制度。

第二条 管理原则

特聘岗位制度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

(二)公开、民主、竞争、择优;

(三)严格标准、加强考核、注重实绩。

第三条 特聘岗位的设置

特聘岗位一般为行业主体业务、专业性比较强,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岗位或技能岗位。

特聘岗位一般为2年一个周期。

第四条 受聘人员的基本要求

受聘在特聘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考虑:

1、获得上海市领军人才、上海市技能能手及以上称号;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3、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3);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技术成果奖励(排名前3);

5、被评为行业领军人才、行业首席技师、学科带头人。

受聘在特聘岗位的人员一般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在2年以上。管理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一般不作为特聘岗位受聘人员。

第五条 特聘岗位的职责

1、准确把握本岗位(领域、学科)发展方向,提出未来2年的工作构想,使本岗位的科研、技术或技能达到本市领先水平;

2、围绕行业和单位主体业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或者管理难题顽症破解;

3、带领学科(研究)团队或技能班组,培养青年专技人员或技能人员;

4、参与或主持本市或局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承担技术革新任务,促进研究成果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5、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技能比赛,提升本岗位(领域、学科)在国内相关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六条 选聘程序

1、信息发布。发布特聘岗位评选的通知,明确特聘岗位的数量、要求和申报程序;

2、推荐申报。各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和条件,在本单位内按照一定的程序推荐申报特聘岗位及人选;

3、岗位初审。根据岗位性质、人员条件和专业代表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特聘岗位初步名单;

4、专家评审。根据特聘岗位的类别,分别组织专业技术类和技能类评审会,成立由局领导、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评审;

5、党组审定。对专家评审后的特聘岗位及人选,提交市绿化市容局党组会审核,公示后颁发特聘证书。

第七条 资助方式

特聘期内,受聘人员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每年发放特聘津贴1万元。特聘津贴不计入各单位绩效工资额度。

特聘期内,为特聘岗位人员提供科研、培训等项目支持。

第八条 考核管理

特聘岗位人员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

考核包括中期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包括个人自评、单位鉴定和专家评定等环节。

中期考核合格者,发放第一年特聘津贴;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中止特聘协议,不予发放特聘津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者,发放第二年特聘津贴;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第二年特聘津贴。

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续聘。

特聘岗位人员如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违规违纪,将中止特聘协议,停止支付特聘津贴。

特聘岗位考核办法,由局组织人事处另行制定。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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