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沪国税所[2013]14号【发布日期】2013.04.09【实施日期】2013.04.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事项名称: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优惠(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表;
3.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若保险合同数量较多的,可提供部分保险合同,但不得少于3份),属于分保合同分入保费的,应提供分保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附件: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