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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商外资[2013]283号【发布日期】2013.04.12【实施日期】2013.04.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鼓励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号)及《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51号)的有关要求,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

(一)开办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二)租房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三)奖励的标准。对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或2008年7月7日以前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08年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为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或2008年7月7日以前认定为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08年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本市2012年1月1日以后认定为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或2012年1月1日以前认定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12年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与本条第一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四)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资助。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获得80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五)对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整合股权的资助。对本市需要重点引进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因其内部股权整合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审定后,给予适当资助。

第四条(资金具体负担办法)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开办资助、奖励、提升能级资助、整合股权资助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即市财政负担40%、区(县)财政负担60%;租房资助资金由区(县)财政全额负担。

第五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开办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样本;

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二)申请租房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样本;

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5、市商务委关干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6、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或国家级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4、公司达到享受奖励政策限额年度及上年度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申请提升能级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新设或升级)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4、母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设立地区总部的证明材料;

5、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样本;

6、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7、地区总部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就业证明(复印件);

8、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申请股权整合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股权增资完成后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3、投资性公司股权增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股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5、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六条(申报与审核)

申请专项资金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填列《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并向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予以同意的,由区(县)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不予同意的,由市商务委说明原因。

第七条(资金拨付)

区(县)财政局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年拨付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奖励、提升能级资助和整合股权资助的补贴资金。开办资助、奖励、提升能级资助和整合股权资助的补贴资金中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40%部分,年终由市财政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后,归还区(县)财政。

第八条(使用监督)

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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