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3]4号【发布日期】2013.04.09【实施日期】2013.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积极完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申请审核工作,更好地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经市政府同意,对部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意见如下:
一、适用对象
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对象提出申请的,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一)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
(二)两个及以上的家庭;
(三)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四)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二、核算方式
核查上述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采取“先确定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并扣减一定的住房面积后,再核算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方式。其中,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为2人的,扣减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扣减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建筑面积-扣减面积+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申请对象他处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三、其它规定
(一)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对象,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可以一同申请或者单独申请,但只能扣减一次住房面积。
(二)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家庭成员应当一同申请但户口不在一处的,在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时,只能扣减一次住房面积。
(三)在计算申请对象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时,应当先核减已经取得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登录资格的家庭人数。其中,在核减已经取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申请审核登录资格的家庭人数时,还应当扣除其原住房的面积(计算公式:核定面积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申请对象人数)。
(四)《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第六部分第一款所列的各类人员,不适用于本意见。
(五)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