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13]16号【发布日期】2013.04.03【实施日期】2013.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4月1日起,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7980元/人、年(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颁布标准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财力困难的区县在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
有关农村五保对象在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由区县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