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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人社综发[2013]16号【发布日期】2013.03.28【实施日期】2013.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450元调整为16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2.5元调整为14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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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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