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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滩涂地形测量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发文字号】沪水务[2013]172号【发布日期】2013.03.15【实施日期】2013.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上海市滩涂地形测量是滩涂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主要为海塘防汛防台、海塘工程建设、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和长江口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了加强滩涂地形测量工作的管理,保护滩涂地形资料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量范围)

滩涂地形测量面积每年约6000平方公里,测量范围涵盖了上海市长江口、杭州湾区域内吴淞高程在“-6”米线以上的滩涂和水域,其中测图比例尺为1:10000的测量面积为3600平方公里,测图比例尺为1:25000的测量面积为2400平方公里。

第三条(测量任务)

滩涂地形测量主要内容是对海塘工程保护范围、潮间带地形和水下地形进行测量,以获取该地区的地物、地貌等基础资料。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滩涂地形测量的主管部门。

局滩涂海塘处负责编制滩涂地形测量年度计划,制定滩涂地形测量技术规定,指导监督滩涂地形测量工作实施,负责滩涂地形测量成果验收和管理,负责编制滩涂资源报告。

市水文总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滩涂地形测量工作,负责滩涂地形资料整编,配合编制滩涂资源报告,负责滩涂地形资料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计划编制)

滩涂地形测量年度计划根据滩涂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按照相关测量收费标准进行编制。

第六条(任务下达)

按照市财政局年度计划的批复,测量任务委托具有滩涂地形测量资质的单位实施,并签订合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下达。

第七条(经费管理)

滩涂地形测量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专项经费安排,列入局本部部门预算。经费支付按照滩涂地形测量工作进度向局计财处申请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国库直接支付。

第八条(技术标准)

滩涂地形测量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并遵守《上海市滩涂地形测量技术规定》。

第九条(保密要求)

滩涂地形测量成果属于秘密资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做好测量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

市水文总站负责对承担滩涂地形测量任务的测量单位进行保密工作初审,并上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市水文总站与测量单位签订测绘合同时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要求,落实责任人员。

第十条(检查验收)

滩涂地形测量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测量成果应通过测量单位作业部门的过程检查、市水文总站的最终检查。局滩涂处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成果管理)

滩涂地形测量成果由市水文总站按照保密要求进行保管,纸质图纸及电子版资料、数据实施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成果使用)

滩涂地形测量成果使用由局滩涂处会同市水文总站针对具体项目商议决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与资料使用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二O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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