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建交[2013]229号【发布日期】2013.03.12【实施日期】2013.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的检测人员,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的检测试样取样人员。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检测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负责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由市检测协会组织的检测技术考试: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5周岁;
(二)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未被撤销相关证书。
第五条 检测技术考试分理论和操作两个科目的项目,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的方式,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在连续两次考试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第六条 通过检测技术考试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检测协会申领相应证书:
(一)检测人员受聘于一个检测机构或企业内部试验室,见证人员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取样人员受聘于一个施工单位;
(二)无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情形。
第七条 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协会申请延续,证书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证书延续除了符合初次申领证书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二)脱离检测相关岗位未连续超过一年;
(三)无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情形。
检测人员若脱离检测岗位连续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的,申请延续除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外,还应通过相应项目的操作考试;若脱离检测岗位连续超过三年的,应重新通过检测技术考试。
第八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两次从业单位。
第九条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的;
(三)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四)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第十条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领证书:
(一)在检测技术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或继续教育证明的。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在证书第二个有效期起,每个有效期内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参加由市检测协会组织的相关继续教育课时不得少于24学时,但每个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总课时不超过120学时。
检测人员应当参加新标准的继续教育。检测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后,遇新标准出台,还应当根据市检测协会的安排参加新标准的继续教育。
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相应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见证人员、取样人员每个有效期内应参加由市检测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课时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三条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下活动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检测行业协会聘任的教育培训授课人,可按授课学时折算相关检测项目的学时;
(二)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每项可确认相关检测项目16个学时。
第十四条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在检测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撤销其证书,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领证书;情节严重的,终生不再受理其申领证书。
第十五条 证书失效、被有限期撤销,或者不予申领、延期、变更的,在重新具备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市检测协会应建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记录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考试成绩、证书申领、延期、变更、继续教育、弄虚作假获取证书、检测行为中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被处罚信息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市检测协会的考核管理工作有异议的,有关人员可以向市建设交通委申诉,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加强对市检测协会考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