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建交[2013]232号【发布日期】2013.03.12【实施日期】2013.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测信息系统是为建设工程检测活动进行信息采集和辅助管理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检测信息系统是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的子系统之一,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建管平台的数据标准和联网要求,并实现和建管平台信息共享。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检测协会应当按照设计的性能指标建设检测信息系统,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二级标准的要求。
市检测协会应当配备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加强检测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五条 检测机构及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当依托检测信息系统开展检测活动,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网络等条件,并设立信息管理员岗位,负责企业端系统运行维护。
第六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合同备案后,携带检测合同到市检测协会获取该项目的检测编码。
第七条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在见证取样时,应当对检测样品张贴或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在24小时内将样品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的检测样品管理平台。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及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当根据检测信息系统的检测控制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自动采集及自动控制检测设备,并确保相关设备工作性能良好、稳定。自动控制检测设备应屏蔽手动功能。
混凝土、钢材与连接件、水泥、钢结构原材料及紧固件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功能的建筑材料的力学性能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及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当采用全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检测;对于其他建筑材料,应该采用自动采集的方式进行力学性能检测。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当采用自动采集的方式获取检测数据,并将数据实时上传至检测信息系统数据中心。
第九条 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进行现场检测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将检测计划开始时间、检测计划结束时间、检测数量等检测计划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工程现场实体检测的实际检测数量、起止时间应当与检测计划一致。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使用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建设单位、监理企业以及施工单位不得接收未使用检测信息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
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当使用检测信息系统对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使用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检测信息系统提供网上检测报告防伪查询和检测费用结算凭证打印等服务。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通过检测报告防伪查询功能对检测报告进行确认,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检测费用结算凭证支付检测费用。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试验场所实施视频监控,视频监控应符合检测信息系统的接口要求,监控录像保存期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三条 市检测协会对检测信息系统中重要功能进行变更时,应当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检测信息系统数据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加强对市检测协会建设和运行管理检测信息系统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