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文字号】沪财教[2013]17号【发布日期】2013.02.27【实施日期】2013.02.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上海市地方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奖励本市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名额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申请者须为上海市地方普通高校招收和培养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根据每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上海市地方普通高校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第七条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时间节点,按程序及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国家和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本奖所填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相对应)获得,且不得在本奖项申报中重复使用。同时,博士研究生可提交2封同行专家推荐信(其中1封可由境外高校专家撰写),硕士研究生可提交1封校外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各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核实申请者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及相关材料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求,应认真总结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经验和问题,对获奖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详细全面的分析,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校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及本单位获奖学生情况分析报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并依法接受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