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交科[2013]68号【发布日期】2013.02.04【实施日期】2013.02.0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1 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条件规定了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户(以下简称牵引业户)须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企业组织条件等方面的基本技术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经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业务的业户。

本条件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务的单位进行开业审查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条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条件。鼓励根据本条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7935液压元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3954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15741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796---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条件所称的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是指由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者对故障抛锚、交通事故、客户其他需求等车辆提供施救、拖移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牵引行为是指前因企业在不使用托架、不进行拆卸作业、不动用吊车等特殊设备的情况下,将车辆直接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者管理部门制定地点的行为。

清障施救行为是指牵引企业无法直接牵引而需要动用特殊设备清除障碍或进行施救的行为。

3.1清障车towtruck

装备有托举、拖曳、起重等装置,用于清除道路障碍车辆的专用汽车。

3.2额定托举质量(W)ratingunder-hoistingcapacity

托举中心处于不同位置时清障车所允许托起的最大质量。

3.3最大托举质量(W)max.under-hoistingcapacity

托臂有效长度为最小值时清障车的额定托举质量。

3.4原地托举质量moor-hoistingcapacity

支起后支腿,托臂有效长度为最小值时清障车允许托起的最大质量。没有后支腿的车辆,原地托举质量等于最大托举质量。

3.5最大总质量maxtotalmass

整车整备质量、最大托举质量和额定乘员质量之和。

3.6最大托牵质量(Q)max.under-pullingcapacity

清障车允许托牵的最大质量。

3.7微型作业车MiniOperationtruck

最大总质量≤1.8吨

3.8轻型作业车LightOperationtruck

1.8吨<最大总质量≤6吨

主要车型:吊装作业车

3.9中型作业车MediumOperationtruck

6.0吨<最大总质量≤14吨,

主要车型:平板作业车、吊装作业车及升降平台作业车

3.10重型作业车HeavyOperationtruck

最大总质量>14吨

主要车型:平板作业车、吊装作业车及旋转作业车

4 业户组织条件

4.1业户自有清障车10辆以上,其中重型专项清障作业车1辆以上。

4.2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车辆例检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作业应急预案。

4.3独立法人机构。

4.4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5 设施技术条件

5.1牵引业户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用业务结算室、调度室。

5.2须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5.3以租用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的,业户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6 人员技术条件

6.1专职安全负责人

6.1.1业户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负责人。

6.2车辆技术负责人

6.2.1业户应具备至少1名以上车辆技术负责人。

6.2.2车辆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熟悉牵引车辆维护、保养等技术规范。

6.3技术人员

6.3.1业户应配备一定数量技术人员,一类业户5名以上,二类业户2名以上。

6.3.2应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汽车修理初级以上等级工证书。

6.4驾驶员及装卸操作人员

6.4.1业户应配备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装卸操作员。业户实有平板作业车辆数与驾驶员数之比不低于1:1、实有吊装、升降平台及旋转作业车辆数与驾驶员、装卸操作员数之比不低于1:2。

6.4.2驾驶员应持有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并具备有效的驾驶证件。

7 车辆及设备技术条件

7.1整车要求

7.1.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7.1.2清障车在托牵状态下,前轴轴荷大于或等于最大总质量的15%。

7.1.3清障车的托举质量与托牵质量的比值大于或等于20%。

7.1.4清障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l589的规定。

7.1.5清障车的最大托牵质量小于或等于其最大总质量。

7.1.6清障车如设置警示灯、报警器装置,警示灯应符合GB13954的规定,报警器应符合GB8108的规定。

7.1.7清障车应在明显部位固定永久性保持的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7258及GB/T18411的规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与型号;

b)产品外形尺寸(长×宽×高),mm;

c)最大总质量,kg;

d)整车整备质量,kg;

e)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

f)制造厂名及厂牌。

7.2车辆配备条件

7.2.1自有清障车10辆以上,其中达到车辆等级评定一级车占车辆总数的80%以上、重型专项清障作业车2辆以上;另配备特种起吊车辆1辆以上,现场施救车辆2辆以上,可以从事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含越江设施)牵引服务及现场施救服务。

7.2.2自有清障车10辆以上,其中重型专项清障作业车1辆以上,可以从事地面道路牵引服务及现场施救服务。

7.2.3本市建设交通和公安部门依法实施排堵保畅、交通保卫工作,需要使用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时,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者。

7.2.4车辆应当统一车身颜色和标识,并配有安全路锥及作业灯。车辆必须具有有效的行驶证。

7.3设备条件

7.3.1配备有与清障施救牵引相适应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7.3.2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及现场勘查影像设备。

7.3.3牵引业户应当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和单位监控信息系统。

8 本条件解释权属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