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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行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3.01.05【实施日期】2013.03.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以确保规划实施、优化空间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工作中推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并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意见所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时,对属于本试行意见确定的适用范围的,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审理环节,告知其一并报送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的三维模型电子文件,并在法定工作时限内综合各项审核结果,做出行政审批的决定。现结合本市实际,确定采用以下适用范围:

(一)2013年3月1日起,对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点区域范围》(附件1)确定的受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试行三维审批规划管理。

(二)根据试点区域范围推广情况,进一步研究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的合理区域内,综合考虑项目性质、规模、影响等因素,全面推广设计方案三维审批管理系统。

第三条(适用环节)

本试行意见所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涉及以下行政审批管理环节:

(一)核定规划条件环节: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等规划管理设计条件文件中,审理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相关阶段审批申请报送时需一并提交符合审查数据要求的三维模型电子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咨询环节:按规定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审批前咨询服务的申请,对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三维模型电子文件,各相关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并出具书面咨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环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针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三维模型电子文件按程序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竣工验收环节: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三维模型电子文件,核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书面整改意见,并将符合验收要求的三维模型电子文件移交相应技术部门进行基础模型数据库更新工作。

第四条(工作职责)

推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是一项涉及行政审批、基础数据库建设、审批平台提升、审核技术提高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测绘院、信息中心等技术支持部门,以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工作的实施。

(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的推进工作,并负责市局审批的建设工程三维审批的具体实施。

(二)各区县规土局负责管理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管理的具体实施。

(三)市测绘院配合推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管理的实施,具体负责全市规划基础信息模型库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1.制定并完善三维模型数据标准,包括《三维现状模型建模标准》、《电子报建模型制作技术实施标准》、《三维竣工验收建模数据标准》。

2.建立与市局审批平台系统数据交换的工作流程机制,配合做好建设单位报送的三维模型电子文件的数据接收及数据标准审查、入库工作;加强与审批管理部门的联系,做好包括审批平台运调用、更改、交换等模型数据运用的技术支持。

3.根据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关于三维审理层次深度、适用范围、适用模型分类标准等技术要求,完善有关信息数据。

4.研究并完善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控制要求入库及信息数据维护等。

5.接收所移送的竣工验收三维电子模型文件并进行数据库更新等工作。

(四)信息中心配合推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管理的实施,具体负责三维审批系统平台建设、运行及维护工作。

1.完成并完善三维审批平台建设,并与现行“一书两证审批平台”的子系统进行衔接,满足三维审批规划管理工作的各项功能要求。

2.配合制定并完善三维模型数据标准,包括《三维现状模型建模标准》、《电子报件模型制作技术实施标准》、《三维竣工验收建模数据标准》,并做好与审批平台的接入运行等技术问题。

3.制定并完善建设工程三维数据录入、调用等工作流程;做好建设单位报送的三维模型电子文件的数据接收及数据标准审查、入库工作;按规定时限向管理部门提供平台权限和工作界面,提供相应的信息技术支持服务等。

4.完成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控制要求入库,及信息数据维护等工作。

5.接收并向测绘院移送竣工验收三维电子模型文件,并配合进行数据库更新等工作。

(五)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告知书》的要求,提交符合相应数据标准的三维模型电子文件,并保证数据材料和图纸材料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六)承担建设工程设计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告知书》所附相应数据标准,制作建设工程的三维模型电子文件,并保证其符合审批条件。

第五条(辅助决策)

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利用三维审批平台各项功能,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基地周边现状建筑、环境等相邻关系进行三维展示模拟,研究评价建设工程对城市公共空间的影响,并对相应控制要素进行审核比对,以辅助管理决策。

第六条(历史问题的处理)

根据本试行意见确定的适用范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中明确的三维审批管理要求,在送审相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时,一并报送符合相应数据标准的三维模型电子文件。

对于在本试行意见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等规划条件的,原则上仍按原规划条件执行。前期已明确作为试点项目或进行过三维基础研究的除外。

第七条(解释)

本规定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试行意见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点区域范围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行区域示意图(略)

附件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点区域范围

一、重点地区的公共设施(商业、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建设工程,重点地区包括中央商务区、主要公共活动中心、其他重点地区等。

(一)中央商务区

1.浦东小陆家嘴地区:浦东南路至东昌路之间的地区。

2.浦西外滩地区:河南中路、虹口港至新开河之间的地区。

(二)主要公共活动中心

1.市级中心

(1)人民广场地区:东起西藏中路-福州路-云南中路,西至黄陂北路,南起武胜路-延安路,北至南京西路的区域。

(2)豫园商城地区:东至人民路,西至河南中路,北靠福佑路,南至昼锦路的区域。

(3)苏河湾地区:由铁路上海站、天目西路、河南北路、苏州河围合的区域。

(4)南京路:东起中山东路,西至乌鲁木齐北路,沿路南北各一至二个街坊。

(5)淮海中路:东起西藏中路,西至乌鲁木齐中路,沿路南北各一至二个街坊。

(6)西藏中路:北起北京东路,南至淮海中路,沿路东西各一个街坊。

(7)四川北路:南起四川路桥,北至宝安支路,沿路东西各一个街坊。

(8)金陵东路:东起中山东一路,西至西藏中路的东西各一个街坊。

2.市级副中心

(1)徐家汇副中心:以徐家汇广场为核心,由宛平南路-辛耕路-天钥桥路-南丹路-文定路-虹桥路-宜山路-广元路-天平路围合的区域。

(2)江湾五角场副中心:由国定路-殷高路-民京路-国京路-政立路-国和路-国定东路围合的区域。

(3)花木副中心:由龙阳路-白杨路-兰花路-石楠路-梅花路-芳甸路-花木路-罗山路围合的区域。

(4)真如副中心:东至真华路,南至铜川路,西至曹杨路,北至芝川路。

3.其他重点地区

(1)虹桥商务区(核心区一期):东侧紧邻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本体,西至嘉闵高架,南至建虹路(原义虹路),北至杨虹路的区域。

(2)世博会园区(文化博览区、后滩启动区暂时除外):(浦东片区)浦东南路-塘子泾路-黄浦江-龙阳路围合的区域,(浦西片区)南浦大桥-中山南一路-制造局路-龙华东路-望达路-黄浦江围合的区域。

(3)龙华旅游城地区:东至云锦路,西至天钥桥路,南至龙恒路,北至华容路的区域。

(4)新虹桥商业中心:以仙霞路、娄山关路、遵义路和天山路形成的“井”字型发展轴沿线区域。

(5)张扬路:以张杨路为中轴线,北至商城路,南至潍坊路,东至源深路,西至浦城路。

上述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须进行设计方案三维审批。

二、对景观风貌要求较高的敏感区域内,敏感区域包括历史风貌区、重要滨水和风景区等。

(一)中心城十二片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

(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

(三)黄浦江、苏州河中心城区段两岸

(四)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核心范围、淀山湖风景区内

上述范围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整体规划建设地块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等均须进行设计方案三维审批。

(五)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立面改造工程

附注:

●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以市政府批复的为准;

●黄浦江两岸的具体范围是指中心城以内黄浦江两岸结构规划范围(中环线以内);

●苏州河两岸的具体范围是指中心城以内苏州河沿河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中环线以内);

●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核心范围的具体范围以批准规划范围为准。

●淀山湖风景区的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目前按照沪青平高速公路以北,淀山湖、元荡湖周边离湖岸线500米范围控制。

三、除重点地区和敏感区域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商业、办公、酒店等,并对城市空间影响较大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须进行设计方案三维审批。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提出需要进行三维景观管理的建设工程,需进行设计方案三维审批。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工程或社会关注度较高、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设计方案三维审批的建设工程。

同时涉及以上规定区域的建设工程,确定设计方案三维审批受理条件时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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