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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提高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13]14号【发布日期】2013.04.03【实施日期】2013.04.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从政策上加大增强失无业人员就业意识的力度,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不低于或等于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59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660元。

二、具体要求

(一)先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按照上述就业补贴标准予以免除,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二)对新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已经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相应调整低保补差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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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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