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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建设配套支持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发文字号】沪府发[2013]24号【发布日期】2013.04.01【实施日期】2013.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和争取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设施基地”)落户本市,加强地方配套支持,推进自主创新基地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落户本市的国家级设施基地,包括国家大科学工程(装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质检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

对落户本市的国家级设施基地,国家安排建设经费的,本市可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三条(配套原则)

配套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关系公共安全,具有公益性、非经营性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及用于推进科技进步的基础研究设施项目。

对国家级设施基地的配套支持经费,应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明确的配套要求,结合本市实际需求审核确定。其中,对国家为主建设并安排建设经费的,本市原则上支持不超过国家主管部门安排的建设经费。

配套支持经费通过市财政经费(含部门预算)和市级建设财力等渠道安排。其中,市财政经费和市级建设财力支持的具体分工,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本市主管部门)

国家大科学工程(装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本市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主管部门为市科委;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市主管部门为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国家质检中心的市主管部门为市质量技监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市主管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科委。其他国家级设施基地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确定市主管部门。

第五条(申请程序)

市主管部门负责配套支持项目的申请受理和日常管理。市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配套原则,对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市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国家主管部门,并抄送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需配套经费支持的项目,由市主管部门会商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项目正式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申报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配套支持经费申请,按实编制地方配套资金预算,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复的国家级设施基地项目计划任务书等;

(三)上海市配套国家级设施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四)申报单位现有科研设施共享服务情况及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承诺书,以加强科研设施开放、共享和对外服务;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材料,并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提出配套支持比例、经费数量、资金拨付方式等初步意见,并报送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批复文件和本市资金安排可能,核定地方配套支持经费预算。特殊或重大配套项目,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请示市政府。项目单位根据地方配套经费预算以及国拨经费的到款证明,申请拨付地方配套资金。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会审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核拨。

市建设财力支持的项目,按有关管理程序执行。

第六条(经费使用规定)

配套支持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应与项目申请报告或计划任务书相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市建设财力给予配套的国家级设施基地项目,还应符合市建设财力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建设财力通过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并形成资产。

第七条(监管和验收)

市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配套支持经费的使用,并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及时对国家级设施基地建设项目组织验收。如配套经费决算有结余,结余经费按拨付渠道返还。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可会同有关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估。如发现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上存在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并追索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申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建设的配套支持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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