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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新闻出版社【发文字号】沪新出办[2013]11号【发布日期】2013.05.31【实施日期】2013.05.3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08〕73号)以及上海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在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设立,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用于提高上海新闻出版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上海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上海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上海新闻出版发展规划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二、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四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

(二)数字出版。

(三)印刷产业。

(四)出版物发行渠道建设。

(五)版权保护和版权产业。

(六)新闻出版国际传播力建设。

(七)新闻出版(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八)其他重要新闻出版(版权)项目等。

第五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和补贴、贷款贴息、奖励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

三、管理使用程序

第六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实行按级申请、归口管理、统筹核报。

1.项目申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根据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新闻出版业发展需要制定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2.统筹评审。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申报项目的组织、受理、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统筹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评审实行“初核、初评、定评”三级评审制度。经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最终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绩效评估和监管

第七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经费不足。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和管理。

第九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根据《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估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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