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日期】2013.10.24【实施日期】2013.10.2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保证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软件使用,规范围护结构保温系统和材料选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是指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开发布执行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软件》(以下简称“节能设计软件”)中所包含的围护结构保温系统的数据库。
第三条 围护结构保温系统进入以及清出数据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数据库的管理。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是数据库的技术支撑单位。
第五条 本市负责围护结构保温系统备案工作的行业协会受市市场管理总站的委托,负责围护结构保温系统入库工作。
第六条 设立数据库管理委员会,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建,成员由相关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以及材料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数据库使用、标准变更,增加和清理保温系统认可等技术工作。
第三章 数据库的功能
第七条 数据库的运行平台是《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并可实现数据库在线更新。
第八条 数据库客观反映围护结构保温系统的各类指标,是设计人员进行围护结构节能设计的依据。
第九条 通过数据库应用,积累建设项目中节能的基础数据,掌握保温系统技术发展的状况,了解行业的总体水平,为建筑节能标准的制、修订以及相关政策出台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章 数据库的管理
第十条 进入数据库的保温系统及材料应当满足围护结构节能设计的需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确保数据库内信息具备良好的开放性和可延展性。
第十二条 数据库的动态数据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 进入数据库的原则:
(一)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保温系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定技术要求;
(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有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标准(自2013年9月起变更为上海市建筑产品企业应用标准)(以下简称“应用标准”)的保温系统,应当按照应用标准单独设定技术要求;
(三)同时具备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应用标准的保温系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设定技术要求。除非该保温系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且经过示范工程应用,其技术指标确实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以采用应用标准进入数据库。
第十四条 凡是经过本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的保温系统,经过相关协会确认,直接进入数据库。相关协会对保温系统技术指标有异议的,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温系统应当予以清理,退出数据库:
(一)自应用标准实施以来,2年内在上海没有工程应用项目;
(二)同一年度内2次检查或抽查不合格(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或抽检为准,一次不合格给予警告);
(三)由于保温系统本身原因,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四)应用标准过期的;
(五)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证明过期的;
(六)国家、行业、地方明令禁止和淘汰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