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管规范权[2013]10号【发布日期】2013.10.25【实施日期】2013.10.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了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但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依法撤销或歇业未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等原因,致使购房人无法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问题,现就购房者单方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且已办理预告登记(含预售合同备案)并实际入住,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撤销或歇业等满2年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购房者可按以下规定单方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一)购房者向工商管理部门获取房地产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满2年的书面材料后,可单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或已加盖合同备案章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5、房屋交接书(或《商品房出售合同》);
6、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原件);
7、地籍图(原件二份);
8、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9、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无法提供房屋交接书(或《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购房发票(原件);
2、申请登记前一月的物业服务费缴款凭证(原件);
3、购房者出具的对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差异处理及购房尾款处理等事宜的承诺书(原件)。
(二)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购房者单方提出的预购商品住房转移登记申请后,2日内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吊销、撤销或歇业等情况报送区县房管局,并移送申请人提交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或已加盖合同备案章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房屋交接书或《商品房出售合同》(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区县房管局应在3日内出具回执。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在收到回执后的7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催告通知书》,并中止购房者单方申请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审核。
1、自发出催告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清算组织、清算责任人提供“同意购房者单方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书面材料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核并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2、自发出催告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清算组织、清算责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自发出催告通知书之日起满60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清算组织、清算责任人,仍无书面意见反馈的,即视为“同意购房者单方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将有关情况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公告。公告六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核并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公告六个月期满有异议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购房者购买现房签订了出售合同,或者购房者购买期房签订了预售合同但未办理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歇业等的,由购房者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房地产权利属于购房者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以下文件,由单方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或者《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5、地籍图(原件二份);
6、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7、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附件:1.购房者出具的对暂测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差异处理及购房尾款处理等事宜的承诺书(样张)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吊销、撤销或歇业等情况报送表(样张)
3.催告通知书(样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