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2004.02.12【实施日期】2004.02.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浦东新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区人民法院院长1名,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浦东新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区人民法院院长,实行等额选举。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大会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选举方为有效。选票上应盖有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章,未盖印章的无效。
五、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代表写票时,对候选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的小方格内画一个“○”;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的小方格内画一个“×”;如另选他人,在长方形空格内写上自己所要选人员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前的小方格内画一个“○”;如弃权,不作任何符号。书写选票需用钢笔或水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按废票处理。
六、大会设监票人10人,由每个代表团推选1人组成,并从监票人中选出总监票人1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草案)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会议以鼓掌方式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七、大会会场共设5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开始时,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先行投票,随后,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大会不设流动票箱。代表因病、因事缺席不能参加投票的,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八、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报告清点选票结果。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选举。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九、大会补选区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十、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常务主席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由主持大会的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十一、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