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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室内环境质量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文字号】沪教委发[2014]17号【发布日期】2014.01.29【实施日期】2014.01.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室内环境质量,确保师生身心健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修缮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等)校舍修缮项目管理工作体制、机制。

1.建立配套管理制度。各区县教育局要制定、完善各类修缮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以“安全、适用、经济、环保”为实施原则,确保项目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明确各方职责。进一步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施工参与单位等各方职责,实现修缮工程全覆盖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学校自行实施的零星修缮和民办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建立申请备案、现场抽检、验收核销等工作规程。

二、加强项目过程管理

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学校修缮工程全过程管理。

1.前期准备阶段。结合教学安排、前期工作程序、正常施工周期等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制定修缮工程实施计划,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办理项目前期手续,避免前期工作不规范、不到位影响工程实施。

2.施工阶段。项目参与单位应精心组织施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确保项目在符合质量、安全的要求下如期完工,避免出现误工延期、赶工等可能影响学校教学安排及室内环境质量的情况发生。

3.竣工验收阶段。修缮工程竣工后,应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检测结果应在投入使用前及时在学校显要位置处公示。

三、严控建筑材料质量

各区县教育局要严把修缮工程建筑材料质量关,确保所用建筑材料品种、规格和质量等符合设计要求,材料的选用和布置要符合教师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特点,同时满足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环保、卫生防疫、消防规范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地方明令淘汰的材料。

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并研究制定配套实施文件,进一步加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室内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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