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文字号】沪教委民[2014]2号【发布日期】2014.01.27【实施日期】2014.01.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精神,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取消了“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审批事项。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3〕17号)要求,现就做好取消该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局应按国务院要求,停止“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的审批业务,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既定流程调整相应的审批目录清单。取消该审批事项后,不能以“备案”等名义变相实施。

二、要以此次取消“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审批事项为契机,进一步细化和明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与聘任程序,进一步指导民办学校按照规范程序,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校长。

三、要结合办学许可证颁发、年度检查等业务工作,加强民办学校校长聘任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聘任的校长符合法定条件,保障各校的教学和管理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