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发[2014]7号【发布日期】2014.01.24【实施日期】2014.03.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精神,现就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当前,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一般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新形势下,在行政诉讼委托代理的基础上,本市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这对促进领导干部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含实行垂直领导的市政府委、办、局设在区、县的机构),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工作部门的下属机构),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和分管业务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根据出庭应诉的需要,行政机关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应当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同出庭应诉。
出庭应诉的案件,包括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应当由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委托代理人的具体人选,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提出建议,报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决定。法制机构应当做好相应组织协调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或者比例,由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合理确定。
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前,参加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导、督促法制机构和业务处(科)室及时做好案情分析和证据、依据等应诉材料准备工作。庭审中,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委托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责成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旁听审理的组织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审理。对出庭应诉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审理。旁听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具体人选,由法制机构提出建议,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决定。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责任分工和考核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和指导。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组织实施。各级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监督工作。
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纳入市和区、县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市和区、县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情况作为依法行政报告内容,按照规定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可以根据本意见,就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