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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后看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4]8号【发布日期】2014.02.07【实施日期】2014.03.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教育局:

近年来,为解决确有困难家庭小学生放学后的看护问题,本市在小学推出了放学后看护服务。各区县与学校在开展放学后看护服务工作过程中,从实际出发,根据学生需求,提供相关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还存在家长对这项服务的知晓度不高、不能满足家长需求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小学生放学后的看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小学放学后看护工作是学校为民服务项目之一,也是学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举措。区县教育部门以及小学的广大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满足家长的合理诉求,提升服务水平。

二、加强管理

1.开展放学后看护服务的学校要覆盖到所有公办小学,包括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有需求的学生。

2.放学后看护服务的对象为家庭看护确有困难的学生,遵循的原则为家长申请、学校审核、统筹安排、有限服务(服务时间一般为放学后到17:00)。

3.服务内容以保障学生安全为主,学校在看护服务时间内可安排做作业、自习、游戏和课外阅读等活动,可与组织城市、乡村学校少年宫活动相结合。但不得将看护工作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不得进行集体补课或举办各种兴趣班。

4.公办小学开展放学后看护服务,不得向家长收取费用。

5.学生看护工作属于社会服务范畴,目前也可采用由各区县、街镇社区学校或其他社区服务的公益性机构承办等各种方式进行,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或与学校商定)实施方案、落实场地、安排人员、组织实施、支付费用等看护工作的日常管理。

6.各学校要将放学后看护服务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之中,要与有关方面共同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要采取信息公示、召开家长会等多种方式告知家长,提高家长对这项工作的知晓度,同时要充分发挥家委会的作用,做好向家长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配合。

三、政策支持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小学放学后看护服务工作的管理,根据本区域特点建立看护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研究制订相关工作制度,落实相关工作要求。要将开展放学后看护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足额安排,确保参与服务人员的劳务所得,支持放学后看护服务工作可持续发展。

四、督导保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小学放学后看护服务工作的检查与督导,将其纳入对学校工作年度考评和督导的内容,并充分发挥责任督学的作用,加强过程性检查,督促各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13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实施,民办小学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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