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发文字号】沪价费[2014]2号【发布日期】2014.01.02【实施日期】2014.01.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拟请批准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13〕14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07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维护国家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意你委所属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本市高等教育学历认证费的执收主体。
二、同意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在上海地区对经认证的学历出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学历认证报告时,向申请人收取高等教育学历认证费,收费标准为每份95元。
三、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应严格按规定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按规定使用票据,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请你委加强业务指导,确保认证工作规范开展。
四、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我局(收费管理处)。
以上规定,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