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文字号】沪教委办[2014]4号【发布日期】2014.01.15【实施日期】2014.01.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见附件)精神,提高本市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的能力水平,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共同防范和应对灾害的应急响应机制,切实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现就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应对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第一责任人,并按照市政府《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完善学校和区县的应对方案,切实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形成应急响应的工作机制。
二、规范有序,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一)信息发布响应
当本市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以下简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各级各类学校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密切关注广播、电视、12121气象服务热线等公共媒体播发的最新信息,并根据红色预警发布的不同时段,做好信息发布响应工作:
1.当日22:00前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并在22:00维持,或者当日22:00至次日6:00(含6:00)发布过红色预警的,市教委将根据官方媒体播发的信息,通过“上海教育督查”短信平台向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发送预警响应信息提醒。各学校应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校讯通”、QQ群等多种途径,将次日(或当日)全天停课安排告知学生和家长。
2.在6:00以后至上课前(8:00)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的,市教委将根据官方媒体播发的信息,通过“上海教育督查”短信平台向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发送预警响应信息提醒。各学校应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校讯通”、QQ群等多种途径,将学校灵活安排教学活动的通知告知学生和家长。
3.学校上课期间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的,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中等职业学校应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校讯通”、QQ群等多种途径,告知家长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4.各高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市政府《实施意见》要求,自行制定具体应对计划,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措施。
5.当本市发布部分区域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该区域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上述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响应工作。
(二)教育教学安排
当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市政府《实施意见》的规定,对本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合理安排:
1.《实施意见》规定红色预警发布后各学校全天停课的,学校要兼顾教职员工安全与工作需求,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并及时告知教职员工。应当上班因交通等原因未按时到校的教职员工,要及时与学校负责人联系。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学校要落实人员做好看护与生活安排。
2.《实施意见》规定红色预警发布后各学校灵活安排教学活动的,学校教职员工应按时到校、上岗。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到校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室内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对延误到校(或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对不能按时到校的教职工,不作迟到处理。
3.《实施意见》规定红色预警发布后学校继续上课的,各学校一律停止室外上课及户外活动,统筹安排好室内教育教学活动,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预警应急响应
1.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后,各级各类学校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主要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健全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电话热线要及时回应家长的咨询。
2.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后,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巡查力度,对教室门窗、户外装置、排水系统、在建工地、校内高架电线等部位重点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在校师生安全。
三、加强宣传,开展多形式分层次教育培训
各级各类学校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网站、政务微博、信息公示栏、“告家长书”等形式宣传市政府《实施意见》,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教职员工、学生、家长的知晓率。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向教职员工、学生、家长宣传解读《实施意见》,普及气象灾害的基本知识、普及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知晓红色预警发布与解除的信息渠道,知晓学校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教职员工、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
四、加强督查,完善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各高校要完善极端天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实施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的监管,完善当天安全工作信息“零报告”制度,并委派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协助督查。一旦发生因极端天气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各高校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教委和区县人民政府,严防迟报、漏报、瞒报等事件的发生。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