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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发文字号】沪价检[2014]1号【发布日期】2014.01.21【实施日期】2014.01.2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价格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定义)本制度所称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形,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等进行裁量,并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适用原则)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第五条 (处罚种类)价格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条 (裁量情形)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和一般五种裁量情形。

不予处罚,是指认定当事人有价格违法行为,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对价格违法行为在可能受到的处罚种类中减少一个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对价格违法行为在可能受到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对价格违法行为在可能受到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对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在可能受到的处罚种类中选择适中的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中段的限度予以处罚。

第七条 (不予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自价格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作出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包括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主动退还全部多收价款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

(二)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应当减轻作出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应当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一)主动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包括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作出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一)确属业务生疏且初次违法的;

(二)积极配合检查,认真整改,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作出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应当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作出行政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包括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受到国内或国外主要媒体关注、报道、造成群众反应强烈,集中举报或群体上访以及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等非常时期或出现价格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等情形;

(二)屡查屡犯,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二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种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从重作出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一般处罚情形)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适用一般处罚情形。

第十三条 (裁量阶次)实施价格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的裁量情形,适用《上海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划分的裁量阶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复合情形)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比较分析后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法规适用裁量)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互冲突的,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同一效力等级的规定之间有冲突的,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第十六条 (并处裁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除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外,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处罚的,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并处处罚;从轻处罚的可以不并处处罚;减轻处罚的,不予并处处罚。

第十七条 (裁量执行)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根据本制度确定的裁量情形,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并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对行政处罚裁量的建议说明理由,阐明依据。

案件审理时,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中提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建议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

第十八条 (附件)《执行标准》规定适用的具体价格违法行为,与《裁量基准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解释权)本制度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上海市物价局2012年7月31日印发的《上海市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制度试行期间,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制度或处罚原则,与本制度不一致的,适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附件:上海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1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1.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9.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10.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它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10%。”

不予处罚情形

不实施行政处罚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5000元(含)-5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不予罚款

应当从轻处罚情形;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倍(含)以下

罚款5万元-25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2万元(含)以下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倍-3倍(含)

罚款25万元-5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2万元-6万元(含)

从重处罚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倍-5倍(含);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50万元-20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6万元-10万元(含)。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2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情形

不实施行政处罚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1万元(含)-1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不予罚款

应当从轻处罚情形;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倍(含)以下

罚款10万元(含)-5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5万元(含)以下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倍-3倍(含)

罚款50万元-10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5万元-10万元(含)

从重处罚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倍-5倍(含);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100万元-50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10万元-50万元(含)。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3

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

1.不标明价格的;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违反明码标价的其他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情形

不实施行政处罚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

不予罚款

应当从轻处罚情形;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含)以下

罚款1000元(含)以下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3000元(含)

罚款1000元-3000元(含)

从重处罚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5000元(含)

罚款3000元-5000元(含)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4

不正当价格行为(一)

1.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2.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3.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5.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10%。”

不予处罚情形

不实施行政处罚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罚款1万元(含)-1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不予罚款

应当从轻处罚情形;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倍(含)以下

警告;罚款10万元-2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2万元(含)以下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倍-3倍(含)

警告;罚款20万元-6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2万元-6万元(含)

从重处罚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倍-5倍(含);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警告;罚款60万元-10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6万元-10万元(含)。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5

不正当价格行为(二)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法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10%。”

不予处罚情形

不实施行政处罚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罚款1万元(含)-1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不予罚款

应当从轻处罚情形;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倍(含)以下

警告;罚款10万元-5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5万元(含)以下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倍-3倍(含)

警告;罚款50万元-10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5万元-10万元(含)

从重处罚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倍-5倍(含);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警告;罚款100万元-50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10万元-50万元(含)。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6

不正当价格行为(三)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10%。”

不予处罚情形

不实施行政处罚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罚款5000元(含)-5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不予罚款

应当从轻处罚情形;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倍(含)以下

警告;罚款5万元-25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5万元(含)以下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倍-3倍(含)

警告;罚款25万元-5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5万元-10万元(含)

从重处罚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倍-5倍(含);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警告;罚款50万元-30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10万元-50万元(含)。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7

不正当价格行为(四)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10%。”

不予处罚情形

不实施行政处罚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罚款5000元(含)-5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不予罚款

应当从轻处罚情形;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倍(含)以下

警告;罚款5万元-10万元(含)。经营为个人的,罚款2万元(含)以下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倍-3倍(含)

警告;罚款10万元-3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2万元-6万元(含)

从重处罚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倍-5倍(含);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警告;罚款30万元-5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6万元-10万元(含)。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8

不正当价格行为(五)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10%。”

不予处罚情形

不实施行政处罚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罚款2000元(含)-2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不予罚款

应当从轻处罚情形;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倍(含)以下

警告;罚款2万元-4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2万元(含)以下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倍-3倍(含)

警告;罚款4万元-12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2万元-6万元(含)

从重处罚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倍-5倍(含);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警告;罚款12万元-20万元(含)。经营者为个人的,罚款6万元-10万元(含)。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9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1倍(含)-3倍(含)的罚款

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处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值1倍(含)-3倍(含)罚款

10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首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警告

经警告、责令改正后,经营者仍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罚款5万元(含)以下

转移、隐匿、销毁检查所需资料的。多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罚款5万元-10万元(含);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1

行业协会、其他单位的违法行为

1.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居奇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

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不予处罚情形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形

不予罚款

应当从轻处罚情形;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的

罚款10万元(含)以下

一般情形

罚款10万元-30万元(含)

从重处罚情形

罚款30万元-50万元(含);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

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由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注:本《执行标准》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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