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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民优发[2014]1号【发布日期】2014.01.24【实施日期】2013.10.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13年本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1标准执行。

(二)2013年本市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2标准执行。

(三)2013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3标准执行。

(四)2013年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4标准执行。

二、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职(含离退休)烈士遗属定期抚慰金标准调整为400元/月。

三、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

1、2013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2、2013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2013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4、2013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4日

附件1 2013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残疾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4805

因公

4688

因病

4545

二级

因战

4425

因公

4252

因病

4133

三级

因战

4017

因公

3842

因病

3669

四级

因战

3490

因公

3260

因病

3086

五级

因战

2944

因公

2658

因病

2480

六级

因战

2317

因公

2156

因病

1895

七级

因战

1835

因公

1717

八级

因战

1424

因公

1333

九级

因战

1253

因公

1093

十级

因战

1022

因公

911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2 2013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城镇

农村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4354

3483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4153

3322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3567

2854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3349

2679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3098

2478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2679

2143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3 2013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城镇

农村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3182

2546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2964

2371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2512

2010

建国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2177

174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775

1420

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

 

700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4 2013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标准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776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776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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