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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实施日期】201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动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2〕13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领域的创新示范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组织项目验收。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且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

第七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信用管理模式的建立、完善以及信用培训:支持全过程信用管理模式试点和推广;信用风险防范制度、机制的建立完善;社会化的信用管理培训项目;(二)信用信息资源平台建设: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交易平台的建设完善项目;(三)信用信息查询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使用、推广项目;(四)信用产品的创新研发:评估技术、服务产品、运行 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的研发项目,以及相关的标准建设项目;(五)信用建设环境优化:信用知识的普及宣传和培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监测评估和专项研究项目;(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除外规定)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九条(支持形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十条(资助标准)对第七条支持范围的第(一)、(二)、(三)、(四)类项目采取无偿资助形式,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项目的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第七条支持范围的第(五)类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审计评估、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申报通知)市经济信息化委结合本市政策规划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专项资金实施的年度目标,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公示)对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项目确定)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项目公示及综合平衡后,确定年度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并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库,安排项目支出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十八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支出责任)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建立预算支出责任制度。综合考虑项目申报、评审等实际进展情况,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资金拨付)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对拨付申请予以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其中:对本办法第七条支持范围第(一)、(三)类项目,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对第(二)、(四)类项目,立项时拨付50%补助资金,项目完成且验收通过后拨付尾款。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协议书) 项目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协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协议书》有关内容及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对本办法第七条支持范围第(二)、(四)类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协议书》约定的实施期或项目延期届满后一年内仍未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的,将不再拨付尾款。

第二十三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说明变更事项内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擅自变更:

(一)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对项目实施产生实际影响;

(二)主要实施内容、性质发生变化;

(三)项目实施期延期6个月以上且不满2年的;

(四)总投资额调减20%及以上;

(五)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专项资金支持金额相应调减的,项目单位应将调减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具体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撤销)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予以撤销: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因项目单位原因,项目实施期届满超过2年尚未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除不可抗力情形外,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将已经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具体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第二十五条(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评估、验收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第七章 财务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财务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信用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诚信承诺和信用核查制;建立项目单位信用档案,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在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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