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文广影视规[2018]1号【发布日期】2018【实施日期】2018.0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加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第三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以下分别简称“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和管理以及相关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认定
第四条 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组织实施。
认定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评审、审议、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五条 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对正确理解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生活发展变迁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三)植根于上海地方文化土壤,与上海城市历史文化发展相融合;
(四)具有较长的历史传统、清晰的传承脉络和较广泛的影响力,至今仍在社区中以活态形式存在。
第六条 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充分尊重相关社区、群体或者有关个人的意愿。
第七条 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保护计划;
(三)保护单位情况;
(四)项目视听资料;
(五)专家论证意见。
第八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个人指传承人为单个自然人。
团体指两名(含)以上传承人构成的自然人组合。团体成员分别掌握某项市级代表性项目的重要环节、程序或者部分,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传承该市级代表性项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或者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市级代表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二)在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但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不得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 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
(二)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谱系、被推荐人的技艺特点及成就、授徒传艺情况等;
(三)被推荐人持有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四)反映被推荐人技艺特点和授徒传艺情况的视听资料;
(五)专家论证意见。
被推荐人为团体的,还应提交团体成员组成名单、成员技艺特点等材料。
第十一条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进行遴选,组织专家论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进行遴选,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该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第十二条 本市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且愿意担任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承担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可以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本市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相应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第十三条 在市社团局登记注册的本市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市级社会组织”)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且愿意担任该项目的保护单位,承担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可以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市级社会组织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相应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的建议。
个人或者团体认为本人或者本团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向有关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提出被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
第十五条 市文广影视局委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文广影视局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若干专家评审组,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五人。
第十七条 市文广影视局召开专家评审组会议,对提出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候选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候选人进行分组初评。
专家评审组在审阅推荐材料、听取现场陈述等基础上,通过个人投票的方式产生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初选名单。进入初选名单的项目、传承人应当经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的专家评审组成员投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参与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专家论证或者参与推荐材料制作;
(二)与被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及其相关群体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 市文广影视局对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初选名单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及基本信息在市文广影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 市文广影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待入选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名单,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文广影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授牌、授证)市文广影视局向市级代表性项目授予标牌,向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授予证书。
三、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级代表性项目一经公布,提出推荐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应当为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编制保护计划,并在3个月内提交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市文广影视局可以根据市级代表性项目的流布范围和生存状态,结合保护工作的需要,对部分市级代表性项目编制专门保护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文广影视局从愿意承担某项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认定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相对完整的资料,并得到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或者传承群体的认可;
(三)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意愿和能力;
(四)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二十四条 推荐保护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三)保护单位有能力承担保护职责的说明;
(四)自愿承担某项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职责,并同意市文广影视局无偿使用该市级代表性项目推荐材料进行宣传、推广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 推荐保护单位,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在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时提出建议,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交材料。
保护单位经评审、审议、公示、审批等程序后,由市文影视局认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位于该行政区范围内;由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位于本市行政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由一个区或者由一个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推荐的某项市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一个保护单位;由多个区或者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推荐的某项市级代表性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认定多个保护单位。
第二十八条 保护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义务,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的意见;由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组织征求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的意见;
(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征求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文广影视局;
(三)市文广影视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研究确定确需调整的保护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 调整保护单位,除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保护单位推荐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理由;
(二)原保护单位同意放弃作为保护单位的声明。
第三十条 保护单位因保护不力或者保护措施不当等主观原因,导致市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出现严重问题,或者使市级代表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或者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核实后,将有关情况报市文广影视局。市文广影视局进行审核后,可以撤销该保护单位资格,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传播活动给予指导和资金扶持;
(二)通过在社区、乡村以及各级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或者设施中设立工作室、传承点等方式,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公益性传播、传承活动提供场地和设施条件;
(三)加强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宣传,扩大影响,提高其社会地位;
(四)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实践等活动,提高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传播能力。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市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前提下,通过技术革新、材料改进、产品研发、创意设计、市场营销等手段,提升市级代表性项目的创造性价值,增强传承活力。
四、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护和传承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落实保护和传承责任,量化年度保护和传承任务指标。
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该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保护和传承协议。
由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该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该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保护和传承协议。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市级代表性项目计划执行以及保护传承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部门或者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未有效实施、保护传承措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等问题,应督促项目保护单位等责任主体及时纠正、整改。
第三十六条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总体情况和每项市级代表性项目的存续情况、保护传承工作进展情况等报送市文广影视局,同时在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由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该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工作情况报送市文广影视局。
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中发生的如遭遇突发严重情况、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个人或者团体成员死亡等重大事项,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向市文广影视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核查,由市文广影视局核实后,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保护计划落实各项保护措施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
第三十八条 市级代表性项目标牌由保护单位负责悬挂并妥善保管。未经市文广影视局同意,保护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标牌进行变更、复制、转授。
第三十九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个人死亡、年龄、疾病,团体解散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市文广影视局应当及时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五、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