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沪价管[2018]45号【发布日期】2018.11.09【实施日期】2018.1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适应气源构成变化,真实反映企业购气成本,现决定将液化石油气进口气源价格纳入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格机制中平均购气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算公式
调整后民用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格机制中平均购气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购气成本=本市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加权平均出厂价格×(1-权重a)进口气源加权平均购气价格×权重a
其中权重a为进口气源市场占比,四舍五入取整数。
二、采价安排
由上海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队每月采集液化石油气进口气源价格数据。选择规模较大、有代表性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作为监测定点单位,数据采集内容为规定时段的进口气总购进量、总交易金额(不含运费)以及加权平均购进价格。具体实施方案由上海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队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三、权重实施动态调整机制
权重原则上按年度实施调整。每年年底,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统计进口气源实际占比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计算公式中权重a的调整依据。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